7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做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从打击和遏制重点领域财务做假、加大全方位立体化追究责任力度等5个方面提出17项具体举措。
《意见》出台,为做好今后资本市场财务做假综合惩防工作指明了方向,下一步关键是要抓好贯彻落实。
首先,应当坚持追“首恶”、打“帮凶”并举。首恶一般为组织实施财务做假的控股股东、实控人,“首恶”具有实施财务做假的主管恶意,从中攫取的利益也最多,追究财务做假主体法律责任,最主要追究责任目标应是“首恶”。“帮凶”不仅包含参与或协助做假的证券中介机构,更包含配合财务做假的第叁方、甚至是专业化配合做假的职业犯罪团伙,要加大对第叁方追究责任力度,让其也付出悲惨代价,打消其协助做假后可以事不关己、冷眼旁观想法。
其次,要强化立体化追究责任。对财务做假,要行政、刑事、民事追究责任一起上,要充分施展刑事追究责任的震慑效应,让做假责任主体牢底坐穿,包含配合做假的第叁方;要推动民事追究责任充分到位,让做假者付出应有的经济代价,提高对投资者赔偿救济水平。
第叁,要强化各方协同。资本市场牵涉各个方面利益,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对于经济社会大局具有重大意义,而财务做假是危害资本市场健康稳定的毒瘤。打击财务做假,需要相关部门加强协同、形成合力,包含在做假线索发现、信息通报、调查取证、联合惩戒都要加强协作,要推动形成联合打击财务做假的协同工作机制。
相关主体财务做假的主要目的,无非也是为了利益。财务做假本身难以直接获取经济利益,财务做假牟利往往还需要后续的利益输送、高价坑钱、高价减持等运作。打击财务做假,需要与打击追究责任上市公司利益输送、大股东高价减持等联合行动,要做到对所有非法行为全覆盖重拳打击。
对非法主体追究民事赔偿、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经济责任,有些主体可能通过转移财产来予以逃避。为此要严格贯彻落实《意见》提出的“对恶意转移财产的被执行人,通过向法院提起撤消权之诉追回相关财产”等规定,依法依规将非法主体攫取的利益追讨回来,要掘地三尺尽可能追回不法财产,不能让相关主体通过非法可以获取丝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