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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完善金融监管体制 - 筑牢风险防御体系
浏览次数:【135】  发布日期:2024-7-9 2:52:19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金融监管】 【金融机构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全面加强金融监管,完善金融体制”之后,以强监管、严监管为主基调的金融监管体系优化工作正在稳步推进。

  综合监管职能部门近期动向来看,一条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的路径已然清晰。首先,要弥补监管空白和盲区,构建起全覆盖的金融监管体制机制;其次,要探索改进监管方式,从而提升监管的前瞻性、精准性、有效性和协同性;最后,把防控风险作为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进一步筑牢风险防御体系。

  构建全覆盖的金融监管体制机制

  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第壹要构建起全覆盖的金融监管体制机制,坚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将所有金融活动并入监察管理范围。金融监管总局局长李云泽屡次强调,要全面贯彻落实强监管、严监管要求,做到一贯到底、一严到底、一查到底,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部并入监管。

  为此,监管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同时针对监管空白和盲区,要建立托底监管机制。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主任曾刚表示,中国实行“分业监管”模式,而现实中,金融机构的跨业经营与创新,和企业经济行为向金融活动演化,容易发生监管空白和盲区。建立托底监管机制,对于确保金融监管全覆盖,消除监管真空、防范监管套利很有必要。

  李云泽表示,金融监管总局将牵头建立监管责任归属认领机制和托底监管机制,确保一切金融活动尤其是非法金融活动有人看、有人管、有人担责。

  具体到托底监管机制的执行上,曾刚认为:主体层面上,金融监管总局将对所有应当被监管的经营主体进行全覆盖;行为层面上,金融监管总局要对没有明确监管主体的金融活动进行全覆盖。目前来看,除了证券行业相关监管由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其它非证券行业相关的金融机构或金融行为,金融监管总局要负起托底监管责任。

  托底监管机制建立后,所有金融活动都将面临强监管、严监管。例如,一些不持有金融牌照的一般企业,其商事行为也会发生一些金融活动,务必被并入监管。

  在此基础上,仍然有一些跨部门、跨地区或是新业态新产品等金融活动需要明确监管责任归属,而的确难以明确责任的,须由金融监管总局负责托底。

  强化“五大监管” 提升监管“四性”

  打好制度基础是第壹步。下一步抓手是改进监管方式,从而提升监管的前瞻性、精准性、有效性和协同性。

  过去,在“分业监管”模式下,金融监管更关注机构监管,对行为、功能等方面的监察管理不足。为此,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全面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

  具体来看:要以风险为本原则,抓准入、抓法人、抓治理,强化机构监管;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并入监管,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强化行为监管;坚持“同一业务、同一标准”原则,强化功能监管;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强化穿透式监管;围绕金融机构全周期、金融风险全过程、金融业务全链条,强化持续监管。

  在强化“五大监管”的进程中,监管职能部门还要严格执法,敢于亮剑,为合规经营主体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也让违规主体付出应有的代价。具体包含:深入整治金融市场乱象,做到坚持原则、敢于碰硬、天公地道、公平公正;聚焦影响金融稳定的“关键事”、造成重大金融风险的“关键人”、破坏市场秩序的“关键行为”,把板子真正打准、打痛;严厉责罚非法第叁方中介机构;强化监审联动、行刑衔接、纪法贯通,切实提高非法成本。

  另外,还应着力加强监管保障,全面贯彻落实强监管、严监管要求,完全做到“长牙带刺”、有棱有角。具体包含:进一步健全金融法治,做好法规政策的“立改废释”,与时俱进完善审慎监管规则,扎紧制度的“铁篱笆”;加快监管 大数据 平台建设,充分运用科技手段提升监管效能,快速有效识别、精准锁定金融风险;监管职能部门也需刀刃向内,强化“对监管的监察管理”,切实做到“打铁自身硬”。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尤其是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根本性任务。因此,我国应坚持把防控风险作为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进一步筑牢风险防御体系。

  首先,要提升识别风险的前瞻性,也就是下好先手棋,打好主动仗。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需要进一步健全涵盖源头治理、早期纠正、恢复处置全流程防控机制,做到对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袒露、早处置。

  其次,要提升精准性,把握实质风险,解决实际问题。目前,作为中国金融安全基本盘的大型金融机构总体稳健,风险主要聚焦在中小金融机构,应加大力度推进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完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严防内部人控制和大股东操作,严防利益输送和非法关联交易,持续推动高风险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

  再其次,要紧盯重点领域,增强风险处置的有效性。当前,金融风险与房地产风险、地方债务风险相互交织、密切关系,风险隐蔽性、突发性、沾染性特别强,应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推动积极稳妥化解房地产风险,配合建立同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政府债务管理制度,提升风险处置效能。

  最后,应构建多条理风险分担机制,筑牢风险防御体系。政府部门、市场和社会等多方力量,应共同承担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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