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做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打击和遏制重点领域财务做假、优化证券监管执法体制机制、加大全方位立体化追究责任力度、加强部际协调和央地协同、常态化长效化防治财务做假等5个方面提出了17项具体举措。
《意见》将在三方面施展作用:
其一,有利营造依法从严打击财务做假的法治氛围,从根本上提振投资者信心。《意见》指明了从严打击财务做假的关键部位,使打击资本市场财务做假有了明确目标,好比指出坚决打击和遏制重点领域财务做假,严厉惩戒系统性做假和配合做假,强化对滥用会计政策实施做假的监察管理,强化对特定领域财务做假的打击等,既可严防“带病闯关”,全面惩处财务做假的策划者、组织者、实施者、配合者和专业化配合做假的职业犯罪团伙,坚决破除做假“生态圈”,又可加大对操作资产减值计提调理利润、以财务“洗澡”遮掩前期做假行为的打击力度,更可督促相关机构加大尽职调查和投后管理,防范做假行为发生,使资本市场财务做假从源头上、根本上得到遏制。
而且,《意见》根据当前资本市场发展的情景,针对财务做假出现的一些新形势、新问题提出了针对性、系统性的打击举措,既表明监管职能部门将长期对重点领域的高压监管态势和高度关注,也彰显了监管机构落实资本市场非法的“零容忍”和依法从严治市的决心,可从根本上增强投资者对我国资本市场的信心。
尤其,《意见》提出优化证券监管执法体制机制,主要健全线索发现机制,突出科技支持作用,多渠道识别财务做假线索,建立健全配合做假方名录;提升行政执法效能,完善重大财务做假案件调查处罚机制,提高查办质效;深化行刑衔接协作,对跨区域、系统性等重大做假犯罪案件,推动建立健全公安和检察机关联合挂牌督办机制,提升大案要案查处效率等,这对财务做假形成全方位监管态势将起到关键作用。
其二,有利极大地提升财务做假犯罪成本,从根本上遏制财务做假的图谋。《意见》加重了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延长了违法者刑期,将会起到比较强的震慑作用。
同时,近年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高度重视提升财务做假非法成本和涉及的投资者保护工作,积极推动构建行政执法、民事追究责任、刑事打击“三位一体”的立体化追究责任体系。这一切将对资本市场财务做假起到强大的威慑力,从而让参与资本市场各方面增强对法治的敬畏力,增强遏制财务做假的自律意识,形成一种不敢财务做假、不能财务做假、不想财务做假的良好资本市场氛围。
其三,有利构建综合惩防长效机制,从根本上净化中国资本市场生态。《意见》提出增强公司治理内生约束,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这两个制度要求,一方面可增强上市公司建立相应约束机制,强化董监高履职尽责,尤其是强化考核约束,将财务做假作为各级国有企业责任人经营业绩考核扣分项,更能时刻向资本市场相关公司敲响警钟,保持头脑清醒的头脑,将诚信合规意识作为资本市场经营的核心内容。另一方面,可督促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加强执业质量控制,强化对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健全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督促有关机构及人员勤勉尽责;对存在重大非法行为的中介机构依法暂停或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严格执行撤消执业许可、从业人员禁入等制度,这些规定可极大地促使中介机构认真履职,克服一切财务做假或为财务做假提供帮助的表现,净化中介机构从业生态,从源头上斩断财务做假的图谋。
另外,《意见》提出要完善资本市场会计、审计、评估监管规则,发布重点领域的应用案例或实施问答,强化对会计准则实施的指导;加大全方位立体化追究责任力度,包含加快出台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明确第叁方配合做假、资金占用等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等,有利形成全方位立体化追究责任机制;尤其将加大全方位立体化追究责任力度,可推动加大刑事追究责任力度和完善民事追究责任支持机制、完善示范判决机制,更有益于促使上市公司坚守底线,杜绝财务做假行为;同时在最大范围内、最高水平上保持投资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