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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生制药】销售推广合作生变 - 力生制药与销售伙伴对簿公堂
浏览次数:【684】  发布日期:2023-8-12 14:05:47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力生制药】 【中央药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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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合同履约进程中发生争议,天津 力生制药 股份有限公司(002393.SZ,以下简称“ 力生制药 ”)旗下子公司被告上了法庭。

  8月3日, 力生制药 发布公告称,其全资子公司 天津市 中央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央药业”)与北京金阳利康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阳利康”)因双方签订的《头孢地尼分散片市场代理销售推广服务协议书》履行进程中发生争议,金阳利康近日向 天津市 第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力生制药 是一家从事化学药片剂、硬胶囊剂、滴丸剂、冻干粉针剂、水针剂、原料药等产品的生产销售医药企业。主要产品包含吲达帕胺片(商品名:寿比山)、正痛片(商品名:三鱼)、头孢地尼分散片(商品名:希福尼)等产品。

  金阳利康建立于2003年12月,注册资金700万元人民币,业务经营范围包含销售中成药、化学药制品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等。

  记者了解到,此次诉讼纠纷产品头孢地尼分散片是第叁代口服头孢菌素类抗菌药,于2020年进入第叁批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名单。中央药业的头孢地尼分散片由于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时间较晚,因此,未能参与到当年的集采当中。

  诉讼公告显示,金阳利康与中央药业在2018年12月12日分别签订合约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及合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的两份《头孢地尼分散片市场代理销售推广服务协议书》(以下分别简称“《两年协议》”“《十年协议》”)。

  在《两年协议》履行期满后,2021年1月12日,金阳利康与中央药业签订《关于头孢地尼分散片(希福尼)价格调整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基于上述协议,金阳利康起诉至 天津市 第贰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解除与中央药业签订的《十年协议》;请求中央药业支付推广费1646.45万元;支付基于《补充协议》其应当获取的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奖励费用122.4万元;返还市场保证金50万元;返还预付保证金72.21万元;支付其预期利益损失合计1.84亿元;支付其与下游代理商解约成本损失;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费用。以上合计金额约2.03亿元人民币。

  截至公告披露日,中央药业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累计金额7304.16万元。中央药业分别持有标的企业 天士力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昆仑制药有限公司的9720万元、2.65亿元的股权同样被冻结。

  中央药业聘请专业律师团队对案件进行梳理研判认为,金阳利康诉讼请求中主张的期待利益损失合计1.84亿元人民币,占整体诉讼标的额超过90%,该诉讼请求存在明显虚高,以求对中央药业资产达到最大水平的保全冻结之目的。

  《中国经营报》记者就上述诉讼案致电 力生制药 方面,公司董秘办相关人士表示,诉讼案件详细情况已在公告中载明,后续有新进展公司会及时进行披露。

  而就在公告披露一周后,8月10日, 力生制药 基于金阳利康的违约及提起诉讼的表现,中央药业近日向 天津市 第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反诉。

  具体来看, 力生制药 要求解除《十年协议》;基于《十年协议》收取的金阳利康50万元市场保证金不予退还;金阳利康向中央药业支付未提货部分损失310.36万元;金阳利康赔偿计划任务考核量中未完成部分中央药业对应的收益4900万元;金阳利康配合中央药业完成市场交接工作;金阳利康赔偿中央药业重新招商已支出的成本3.68万元及预估成本145万元;金阳利康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费用。上述诉讼请求合计金额5409.04万元。

  据公告披露,目前案件已经受理,尚未开庭。 力生制药 方面表示, 力生制药 将督促中央药业做好反诉相关工作,积极采取法律措施,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妥善处理该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站记者亦向金阳利康方面致电采访,但屡次拨打电话均没人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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