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官方网站6月15日信息显示,因违规买卖股票且未及时披露, 滨海能源 (000695)股东王建林被深交所公开谴责。
根据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证监局《行政处理决定书》(〔2024〕2号)查明的事实,王建林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王建林控制使用其我、彭某忠、彭某婷、彭某翔、胡某芝、方某芳、蔡某芬、阮某虹等8人名下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天津 滨海能源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滨海能源 )股票,账户组于2022年12月9日合计持有 滨海能源 股票比例第壹次达到 滨海能源 总股本的5%,为5.2%,尔后继续交易,于2023年3月31日合计持股第壹次降至4.99%,期间最高持股比例达8.61%。2023年5月9日合计持股比例第贰次达到 滨海能源 总股本的5%,为5.03%,尔后继续交易,至2023年9月6日合计持股比例为10.96%,期间最高持股比例达11.09%。
深交所指出,王建林控制使用账户组在持有 滨海能源 股票比例达到 滨海能源 总股本的5%、达到5%后每增加和减少5%、和达到5%后每增加和减少1%时,未在规按时限内报告和披露其持股信息变动情况,未报告和披露其控制和使用的其它股东账户交易 滨海能源 股票的事实;在持股信息变动事实发生后的制约期内未停止交易 滨海能源 股票。
其中,针对上述违规行为中王建林个人账户持股比例两次达到5%未及时披露及之后的部分短线交易行为,深交所分别于2023年8月15日及2023年9月5日对王建林给予公开谴责的纪律处罚及监管函的自律监管措施,但王建林及其控制的账户组未及时披露相关权益变动信息、限制期内转让股票等行为再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2.1.3条第壹款、第3.4.1条第壹款、第3.4.2条的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有关规定,深交所决定对王建林给予公开谴责的处罚,同时,将王建林上述违规行为及该所给予的处罚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资料显示, 滨海能源 主要业务为出版物印刷业务、 新能源 材料产业。
业绩方面, 滨海能源 近年来业绩持续低迷,已连续四年亏损,2020年至2023年归母净收入分别为 -1651.62万元、-5695.64万元、-1.02亿元和-1810.90万元。
2024年一季度, 滨海能源 业绩仍然出现亏损,期内实现营业收入1.12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7.49%;归母净收入-59.95万元人民币,亏损同比缩小97.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