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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壹快评︱-公众号信披-是对监管规则的公然挑衅
浏览次数:【248】  发布日期:2024-6-19 16:08:14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上市公司】 【公众号】 【信息披露】 【公众号信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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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深市上市公司*ST洪涛因在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未公开信息,违反了有关规定,被深圳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的监察管理措施。紧接着,公司又收到深交所的监察管理函,起因是延迟30多天才发布公告披露原总裁辞职一事,并且在披露前还向交易所提交了该已辞职高管的减持计划。有网民评论称,作为上市公司如此随意妄为,难怪被“披星戴帽”。

  一段时期以来,上市公司把官方微信公众号当作信息披露渠道,先于法定信披渠道公布重大信息的现象屡见不鲜,*ST洪涛其实不是始作俑者。就在本月上旬,深市公司 ST华铁 及相关高管也因同样行为被监管职能部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察管理措施。更有甚者,沪市公司 中贝通信 屡次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公布重大信息,引发股票价格异动,公司因此收到上海证交所下发的纪律处罚决定书。据笔者不完全统计,自2022年以来, 郴电国际金钼股份引力传媒汇纳科技 等许多家上市公司犯下“公众号信披”错误,也分别受到相应监管处罚,可谓“前赴后继”。

  上市公司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微博账号等新媒体及时发布信息,满足投资者知情权,是值得鼓励和提倡的好事。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既定的规则,不能因为新媒体账号掌握在公司自己手里就随心所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2号)第八条规定:“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交所,供社会公众查询。”“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取代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取代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另外,交易所也有有关规定。以深交所为例,根据《深圳证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同时,“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

  上述规则明确了两点:其一,限定信息披露的平台——“证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公司公众号、微博账号等不在此列,只能作为公司已披露信息的转发平台。其二,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公司公众号等作为自媒体,在监管要求、运营模式、流传范围和时效,甚至权威等方面都与法定信披媒体有着根本区别,显然无法做到“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而如果信息不同步,市场公平就无从谈起。

  因此,“公众号信披”违反信披规则是清晰可辨、毋庸置疑的。有上市公司辩解称因对规则理解不到位,也显然是站不住脚的。此类违规行为的害处显而易见,市场异动就是明证。对这种光天化日挑战规则权威,损害市场公平的表现,务必坚决喝止。监管职能部门果断“亮剑”,体现了保护市场公平的决心,值得赞赏。但从处理效果来看,似乎还不够明显。

  目前监管处理基本限于删除信息、通报批判、责令改正等,几乎未见其它更“实质”的惩处。当然,每个处理结果都是依据相关规则作出的,按理是公正、适当的,是能起到小惩大诫作用的。然而,现实中类似违规行为仍然屡禁不绝,屡罚不止,于是市场发生一种疑问的声音:当前的惩处力度是否恰当?违规者揭竿而起的背后,是否存在不妥得利明显大于损失的引诱?

  以上疑问具备一定的合理性。毕竟,监管者和监管对象之间存在永恒的博弈关系,违规者一般只会在违规成本低于违规收益的情景下,才会发生违规激动。这就需要从规则本身和执行规则的有效性角度寻找问题:是否对所有不妥行为做到了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是否在惩办不妥行为时做到了执法必严?如果答案其实不愿定,就要考虑是否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规则,进一步严格执法,进一步加大惩处力度。不然,今天有人敢搞“公众号信披”,明天就可能冒出“朋友圈信披”,后天甚至变成“私信信披”了。那将是市场公平的灾难。

  资本市场平稳健康运行关乎国家经济大局,关乎社会公平正义。以不久前资本市场新“国九条”出台为标志,国家正加快构建全方位、立体化的资本市场监管体系,全面贯彻落实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的要求。包含“公众号信披”在内的各种信披乱象,正是监管之“牙”“刺”应该瞄准的目标。对于可能隐藏交易黑幕的违规信披,务必加大查处力度,而不只是罚酒三杯,一删了之。只有这样,才能让所有市场参与者晓得敬畏规则,不想,不敢,也不能去挑战规则,还市场一个公平清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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