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山东证监局网站发布消息,对北京永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永裕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山东证监局网站显示,作为 保龄宝 生物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保龄宝 ”)控股股东,北京永裕投资在证券公司开展的 融资融券 业务于2024年2月2日触发协议约定的违约条款,当日北京永裕投资持有的 保龄宝 股票被强制平仓38.46万股。
作为 保龄宝 控股股东,通过证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 保龄宝 股票,未在15个交易日前向证交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的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山东证监局现对北京永裕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察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北京永裕投资应积极采取措施,严格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在30日内向山东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