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张低违法所得和高处罚金额兼具的外汇局罚单引发了关注。
6月24日,青岛兴信昌 新材料 科技公司(下称“青岛兴信昌”)因“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被国家外汇局 青岛市 分局依法没收违法所得591.63元,罚款18,638,995.5元。
罚单公布的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一条: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事情严峻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天眼查显示,青岛兴信昌建立于2021年6月,为港澳台法人独资企业,认缴注册资金5000万美元,注册地址是 青岛市 胶州市香港路。该公司经营范围包含 新材料 技术推广服务、金属材料销售、金属制品销售等。
记者了解到,青岛兴信昌收到的这张超1800万元的罚单,是根据其大额违法金额依法处罚。
针对低违法所得、高处罚金额的公众疑问,国家外汇局 青岛市 分局有关责任人回应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青岛兴信昌为外商投资企业,经国家外汇管理局 青岛市 分局调查发现,该企业具有“假外资”空壳企业典型特征,如无生产经营痕迹、无职员、法定代表人仅为挂名其实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境外股东公司实控人为境内个人、资金快进快出等,资金汇入后通常快速结汇全额转移到疑似地下钱庄控制账户,形成循环操作。
上述责任人介绍,虚假外资采取“资本金汇入+地下钱庄汇出”的形式,既不能在税收、就业等方面增进地方经济发展,也完全背离招商引资引入先进技术和管理人才等政策初衷,而且还会一定水平上影响形势判断的准确性,无益于宏观经济决策。外汇局对虚假坑骗性交易零容忍,坚决依法打击。
由于该企业违反了汇发〔2014〕37号文的有关规定,属于非法汇入行为,违法金额合计28,830,000美元(折人民币186,389,955元),对此,国家外汇管理局 青岛市 分局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其非法汇入金额10%的比率对其进行处罚,共处罚款18638995.5元。
违法所得方面,企业的违法所得由汇入资金利息计算所得,因资金停留时间较短,发生利息合计为591.63元。根据《行政处理法》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国家外汇局 青岛市 分局依法予以罚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