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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抵押金】建筑公司向61人收取200余万元-风险抵押金-,劳动仲裁为何袖手旁观?
浏览次数:【788】  发布日期:2024-7-17 10:36:13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风险抵押金】 【劳动者】 【劳动仲裁】 【建筑公司】 【袖手旁观】 【检察院
 

  小马入职嘉定区一家建筑公司的时候,被要求缴付一笔“风险抵押金”。公司表示,这笔钱会在员工离职或考核合格之后,予以退还。后来,小马离职,公司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拒绝退还这笔“押金”。令小马困惑的是,他在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时,案件居 然没有被受理。今年3月,小马向嘉定区检察院递交支持起诉申请书,请求帮助追讨“风险抵押金”。检察机关介入后,调查发现该公司除了存在违规收取劳动者“风险抵押金”情况,还有安排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不符合派遣适用范围的工作岗位等情形。这时,该案件还反映出行政机关执法不严、劳动仲裁院与法院受案标准不一等诸多问题。 劳动侵权,仲裁部门袖手旁观?

  小马入职这家建筑公司时,公司以“顺畅推进工程项目及利润考核的激励机制”等理由,要求小马缴纳一笔金额不菲的“风险抵押金”。公司解释说,交押金是公司的规定,这笔钱最终都会退还给员工。

  小马承担了两个建筑项目,一共要缴纳12万元“风险抵押金”。为了能够顺畅入职,小马无奈支付了这笔钱。然而,在小马离职申请退还押金时,公司的说法变了。公司表示,小马有多个项目存在亏损情况,他们缴纳的“风险抵押金”被冲抵罚款,不能返还。

  经营风险怎么能让员工承担?小马等人不服,就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但未被受理。2024年3月,小马等人向嘉定区检察院递交支持起诉申请书,请求帮助追讨“风险抵押金”。

  嘉定区检察院在取得有力证据后,向该区法院移送支持起诉意见书,并最终获法院认可,帮助小马等劳动者退回了钱款。

  办案检察官认为,“风险抵押金”其实不是严格的法律概念,可是在实践中,尤其在建筑工程领域,我们时有发生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抵押性钱款的情景。该种行为实质是单位将自己的商业经营风险转嫁由劳动者担负。除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包含“风险抵押金”在内的各种名义向劳动者收取抵押性钱款的表现一律无效,均应返还。

  深挖案件,61人拿回200多万元押金

  其实,这家建筑公司是个“惯犯”。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进程中发现多起案件均涉及这家公司,于是就去嘉定区法院调取2021年以来,已经办结的涉及该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的案卷。检察官在进行细致梳理核查后发现,这家公司除了存在违规收取劳动者“风险抵押金”情况,还有安排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不符合派遣适用范围的工作岗位等情形。

  这时,这批案件还反映出了行政机关执法不严、劳动仲裁院与法院受案标准不一等诸多问题,区检察院遂依职权启动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调查程序。

  检察建议制发后,嘉定区检察院联合区法院、区人社局召开专项工作调研会,对检察建议中提出的相关问题达成共识。同时,检察机关还会同该区人社局对涉案公司责任人进行约谈。

  经检察机关与人社部门的合力督促,直到今天,已帮助该公司 61 名劳动者追回违规收取的“风险抵押金” 200 余万元。该公司不规范的劳务派遣员工也均已清退。该公司也承诺将不再收取员工“风险抵押金”。

  受案标准不一,劳动侵权不能及时制止

  在该起案件中,小马等劳动者的权益被侵害时,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为何不予受理被侵权人的申诉?嘉定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表示,因司法实践中对收取“风险抵押金”案件是否属于劳动仲裁范畴等诸多问题存在不同观点。由于受案标准不统一,就造成了小马等人被劳动侵权时,涉事企业的犯法行为没有被及时制止。

  为厘清争议焦点,增加检察建议的采用度,嘉定区检察院邀约法学专家、上级检察院检察官、区法院法官、区人社局相关职能部门责任人等共同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相关问题进行研讨。

  与会专家学者均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企业收取“风险抵押金”违法、劳动仲裁院应当将劳动者要求企业退回“风险抵押金”的仲裁请求作劳动争议案件予以受理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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