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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
浏览次数:【528】  发布日期:2023-8-13 18:00:29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外商投资】 【国务院】 【外商投资企业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充分施展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更大力度、更加有效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贡献。

  《意见》提出6方面24条政策措施。一是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加大重点领域引进外资力度,施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引领带动作用,拓宽吸引外资渠道,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梯度转移,完善外资项目建设推进机制。二是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保障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支持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确保平等享受支持政策。三是持续加强外商投资保护。健全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机制,强化 知识产权 行政保护,加大 知识产权 行政执法力度,规范涉外经贸政策法规制定。四是提高投资运营便利化水平。优化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员工停居留政策,探索便利化的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管理制度,统筹优化涉外商投资企业执法检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保障。五是加大财税支援力度。强化外商投资增进资金保障,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落实外商投资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国家鼓励发展领域。六是完善外商投资增进方式。健全引资工作机制,便利境外投资增进工作,拓展外商投资增进渠道,优化外商投资增进评价。

  《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切实做好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工作。鼓励各地区因地制宜出台配套举措,增强政策协同效应。商务部要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指导协调,做好政策宣介,及时落实政策措施,为外国投资者营造更加优化的投资环境,有效提振外商投资信心。   意见全文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

  国发〔2023〕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积极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提高投资增进工作水平,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某某某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宗旨,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充分施展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更大力度、更加有效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贡献。

  二、提高利用外资质量

  (一)加大重点领域引进外资力度。支持外商投资在华设立研发中心,与国内企业联合开展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应用,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设立的研发中心承担重大科研攻关项目。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加快生物医药领域外商投资项目落地投入生产,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在境内开展境外已上市细胞和基因治疗药品临床试验,优化已上市境外生产药品转移至境内生产的药物上市注册申请的申报程序。支持先进制造、现代服务、 数字经济 等领域外商投资企业与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 职业教育 和培训。

  (二)施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加大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先行先试力度。鼓励开展 知识产权 、股权及相关实体资产组合式质押融资,支持规范探索 知识产权 证券化。有序增加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地区。稳妥增加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外资股比不高于50%)、信息服务业务(仅限应用商店,不含网络出版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仅限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增值电信业务开放试点地区。

  (三)拓宽吸引外资渠道。鼓励符合基本条件的外国投资者设立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相关投资性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深入实施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投资试点,建立健全QFLP外汇管理便利化制度,支持以所募的境外人民币直接开展境内相关投资。

  (四)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梯度转移。依托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新区、国家级开发区等各类开放平台,鼓励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沿边地区探索通过产值、利益等分享机制,结对开展产业转移协作。对在中国境内进行整体性梯度转移的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原所在地区已取得的海关信用等级实施监督。

  (五)完善外资项目建设推进机制。健全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工作专班机制,强化要素支撑、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推动外资项目早签约、早落地、早开工、早投入生产。出台增进 绿色电力 消费政策措施,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更多参与绿证交易和跨省跨区 绿色电力 交易。

  三、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

  (六)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明确“中国境内生产”的具体标准。研究创新合作采购方式,通过首购订购等措施,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创新研发全球领先产品。推动加快修订政府采购法。开展保障经营主体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专项检查,依法查处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不同待遇等非法行为,适时通报典型案例。外商投资企业如认为政府采购活动使其权益受到损害,可依规提起疑问和投诉,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法受理并公平处理。

  (七)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推进标准制定、修订全过程信息公开,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依法平等参加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标准制定工作。鼓励外商投资企业自行制定或与其它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开展标准化服务。在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地区推进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

  (八)确保外商投资企业平等享受支持政策。各地出台的支持产业发展、扩大内需等政策,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领域外,不得通过限定品牌或以外资品牌为由排斥或歧视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产品和服务,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产品和服务享受政策设置额外条件。

  四、持续加强外商投资保护

  (九)健全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机制。完善国际投资争端应对工作机制,压实主体责任,强化争端预防,妥善处理国际投资争端。坚决打击通过网络发布、流传虚假不实和侵权信息等侵害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恶意炒作行为,依法严肃查处相关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建立健全省级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工作机制,推动解决涉及多部门事项或政策性、制度性问题。

  (十)强化 知识产权 行政保护。完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判决制度,加大行政判决执行力度。支持各地区依托展会 知识产权 工作站,受理参展产品版权、专利、商标等 知识产权 申请,提供有效预防侵权措施。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领域 知识产权 保护,企业参加采购活动须自主承诺不存在违反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的情形。对涉及 知识产权 纠纷的产品,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会商,依法依规开展采购活动;对经 知识产权 部门行政判决或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定性为专利侵权的产品,及时采取不予采购、取消中选资格等措施。

  (十一)加大 知识产权 行政执法力度。坚决打击侵犯外商投资企业 知识产权 行为,针对跨区域、链条化侵权犯法行为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健全 知识产权 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对事实清晰、铁证如山的案件依法加快办理进度,建立完善 线上线下 一体化执法机制,适当简化程序性要求。

  (十二)规范涉外经贸政策法规制定。制定各类涉外经贸政策措施应重视增强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依法听取外商投资企业意见,新出台政策措施应合理设置过渡期。

  五、提高投资运营便利化水平

  (十三)优化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员工停居留政策。持续优化入出境政策措施,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高管、技术人员我及家属提供入出境、停居留便利。指导我驻重点引资国家或地区使领馆继续为跨国公司高管申请签证提供便利,通过驻外经商机构及时宣介我入境政策。为符合基本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聘雇并推荐的外籍顶级管理、技术人才申请永久居留提供便利。提高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在公共交通、金融服务、医疗保障、互联网支付等场景应用便利度。

  (十四)探索便利化的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 网络安全 法、 数据安全 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要求,为符合基本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建立绿色通道,高效开展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增进 数据安全 有序自由流动。支持北京、天津、上海、粤港澳大湾区等地在实施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保护认证、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等制渡进程中,试点探索形成可自由流动的一般数据清单,建设服务平台,提供数据跨境流动合规服务。

  (十五)统筹优化涉外商投资企业执法检查。统筹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对信用风险低的外商投资企业进一步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统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等涉企执法检查事项,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十六)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保障。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圆桌会议制度。各级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工作专班建立健全联动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项目签约、建设、投入生产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好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签证工作,为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关税减免政策提供便利。

  六、加大财税支援力度

  (十七)强化外商投资增进资金保障。通过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加大对外资标志性项目的支援力度,增进项目尽快落地实施。完善地方各级政府外商投资增进资金使用,加大重点产业链引资服务力度。支持各地区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重点跨国公司的投资项目给予支持。

  (十八)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落实外国投资者境内取得利润再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加大宣传辅导力度,指导地方各级商务、税务等相关部门细化政策适用范围、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做好具体实施工作。

  (十九)落实外商投资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辅导帮助外籍个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住房补助、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助免税优惠政策。指导帮助外资研发中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和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二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国家鼓励发展领域。支持各地区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实施配套奖励措施。做好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工作有关配套政策措施落实。

  七、完善外商投资增进方式

  (二十一)健全引资工作机制。开展“投资中国年”系列活动,持续缔造“投资中国”品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指导服务地方开展外商投资增进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与相关国家或地区建立投资增进合作机制,采取多种形式构建投资增进平台。鼓励各地区探索对外商投资增进部门和团队的非公务员、非事业编制岗位实行更加有效灵活的用人机制和薪酬制度,通过跨地区跨层级跨部门调剂等方式,强化外商投资增进人员配备,加快建立多元化外商投资增进工作体系,推动形成政府、引资机构、商协会、中介机构、产业链龙头企业等多方参与、灵活高效的外商投资增进协调联动机制。

  (二十二)便利境外投资增进工作。支持各地区投资增进团组常态化赴境外开展招商引资、参会参展等活动,邀约外商来华投资洽谈。对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按工作需要为项目相关外方人员签发屡次往返商务签证。

  (二十三)拓展外商投资增进渠道。加强我使领馆与驻在国家或地区重点企业的联系,宣介中国投资机遇。支持各地区加强与商务部、中国贸促会驻外经贸和投资增进机构的沟通,更好施展本地区设立在境外的投资增进机构(代表处)作用,强化与境外经贸和投资增进机构的联系合作。

  (二十四)优化外商投资增进评价。建立健全外商投资增进成效评价体系,重视引资对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防止简单以引资规模和实际到资金额统计数据作为考核和相关企业、人员奖惩的依据,切实防止外商投资增进“注水”做假和恶性竞争行为。

  八、加强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做好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工作,全力实现利用外资促稳提质目标。鼓励各地区因地制宜出台配套举措,增强政策协同效应。商务部要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指导协调,做好政策宣介,及时落实政策措施,为外国投资者营造更加优化的投资环境,有效提振外商投资信心。

  国务院

  202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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