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博取用人单位青睐,他伪造工作履历,没想被公司发现,最后失去了这份工作。不甘心的他,将公司告上了法院,索赔损失。最近, 重庆市 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简历做假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2021年初,朱强(化名)向一家自己心仪的企业发起求职申请。提供个人简历和离职证明显示,他在业内一家“大厂”公司曾有过两年半的工作经验。
公司考量到朱强有“大厂”工作经验,同意了他的入职申请,双方随后签订了劳动合约。
入职时,朱强填写了多份文件,均承诺提供的工作履历材料真实有效。
去年中旬,公司抽取包含朱强在内的部分员工,开展了背景调查。公司经向朱强曾供职的“大厂”了解发现,他在这家公司实际仅有不到一年的工作经验。
随后,公司以履历做假为由,与朱强解除劳动关系。朱强不服,起诉到了渝北区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约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约法》规定,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景下订立的劳动合约无效或部分无效。
本案中,朱强在之前的企业处仅有不到一年的工作经验,却在求职时谎称有两年半以上的工作经验,并在屡次签署文件承诺工作履历真实的情景下,仍向公司提交信息记载错误的离职证明,已构成欺诈,朱强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约无效,公司据此与朱强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另外,朱强作为不诚信一方,其欺诈所得,如未休年休假工资,不应得到法律保护,相应损失应自行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朱强的全部诉求。
法官说法>>
在劳动合约订立进程中,用人单位有权向劳动者了解与劳动合约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对此负有如实说明的义务,劳动者在应聘时,应提供真实、准确、有效的履历材料。
如虚构的履历属于用人单位招录的重要条件,构成了欺诈,那将造成双方签订的劳动合约无效或部分无效,劳动者不仅面临被解雇的危险,且无法获得资金补偿,因坑骗行为所引发的相应损失也将由劳动者自行承担,其今后在行业内的求职之路更会异常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