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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砍伐枯死树木是否构成犯罪?最高法回应
浏览次数:【758】  发布日期:2023-8-14 11:35:07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8月1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及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实践中,有些树木被大风吹倒或已经枯死。对于私自砍伐这些树木的表现是否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表示,对于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的对象系“风倒、火烧、水毁或林业有害生物等自然原因去世或严重毁损的”林木,是否构成犯罪,如何追究责任,实践中的确存在不同认识。为统一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解释》坚持问题导向,对所涉问题作了专门规定,明确对盗伐此类林木的,在决定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和裁量刑罚时,应当从严把握,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冷眼旁观犯罪处理;对滥伐此类林木的,通常不以犯罪论处,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从宽处理。作出以上规定,主要是考虑:

  一方面,《国家林业局关于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火烧枯死木”行为定性的复函》(林函策字〔2003〕15号)明确提出:“根据森林法的限定……凡采伐林木,包含采伐‘火烧枯死木’等因自然灾害毁损的林木,都务必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根据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据专家介绍,之所以对已去世或严重毁损的林木仍实行采伐许可,主要是因为,森林资源具有整体性,已去世或严重毁损的林木仍具有相应的生态功能,仍可防风固沙,或为野生动物提供栖息之所;森林资源具有自然恢复的弹性,严重毁损甚至看似已经“去世”的林木仍然可能萌发新芽、恢复生机;林木是否在采伐前就已去世或严重毁损,有时难以识别,如规定此类林木不需采伐许可,则难以避免“浑水摸鱼”,无益于严格保护森林资源。

  另一方面,从社会危害性来看,如果林木的确已经去世或严重毁损,则其生态价值相对有限,相关的非法采伐行为对森林生态的破坏相对较小。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和罪恶刑相适应原则,确保相关案件处理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对盗伐、滥伐风倒、火烧、水毁或林业有害生物等自然原因去世或严重毁损的林木的,不能与盗伐、滥伐正常生长的林木“天公地道”,而应实事求是、体现区别对待,追究刑事责任应当严格控制,必要时可予以行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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