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德化工 8月9日晚间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在立案侦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同日, 同德化工 对外披露关于收到山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司及有关人员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山西 同德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张烘、邬庆文、张云升、张宁采取监管谈话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依据公告,2023年8月30日,公司与 广东宏大 签订《关于转让 清水河县 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框架协》,约定公司拟以2亿元向 广东宏大 转让子公司同蒙化工100%股权,并于同日将同蒙化工100%股权质押给 广东宏大 ,收取 广东宏大 1.2亿元保证金。公司未召开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事前审议,且未及时披露。
另外,公司于2023年9月4日向 广东宏大 发出《协议终止通知函》,通知 广东宏大 解除上述框架协议,未及时披露该进展情况。上述行为不符合有关规定。
另外,2021年1月27日,公司与深圳蝴蝶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关于设 立新能源 材料合伙公司的框架协议》,约定拟发起设立同德(长治)新能源材料产业投资企业,公司拟出资2.99亿元人民币,公司迟至2021年2月4日才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了该事项。
另外,公司还涉及部分内幕信息未进行登记。2023年8月30日,公司与 广东宏大 签订《关于转让 清水河县 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框架协议》,公司未对该事项进行内幕信息登记。2024年1月24日,公司收到 呼和浩特市 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 广东宏大 就上述 股权转让 事项起诉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协议并赔偿违约金,公司于2024年1月30日披露上述事项的诉讼公告前,未对该事项进行内幕信息登记。
张烘、张云升作为公司当时担任老总,邬庆文作为当时担任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张宁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违规情形负有主要责任。山西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监管谈话并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于8月19日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山西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届时一并提交对上述问题的整改方案和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