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为了规范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服务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司法部会同财政部、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起草了《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建议稿)》(以下简称《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建议。
注册制下,公司股票发行上市以信息披露为核心,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交由市场参与各方判断其投资价值,中介机构则负担负责“把关人”的重任。然而,部分中介机构在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进程中,存在收费与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结果挂钩的情景,从而滋生财务做假、欺诈发行等现象,严重挑战信息披露制度的严肃性,破坏市场信心,损害投资者利益。
在这种形势下,《规定》要求,相关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相关收费,不得与其发行上市结果挂钩。其中,明确证券公司保荐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可以根据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收费条件。同时,也对违反规定的表现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需要谨防的是,这其实不意味着让中介机构少收费、不收费,而是要转变其以上市结果为导向的收费模式,按市场化原则更加合理地确定收费标准。
可以预期的是,随着《规定》的实施,中介机构收费有望与公司IPO结果“脱钩”,这是对中介机构与公司的双向保护,具有多重积极意义。一是防范利益输送,降低非法风险。中介机构市场化的收费模式更加公开透明,也能降低因利益关联引发的财务做假、欺诈发行等风险。二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维护投资者利益。中介机构将更加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三是保护市场“三公”秩序,推动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在笔者看来,监管职能部门此举,表面上来看是规范中介机构IPO收费行为,但从更深条理来看,则是督促中介机构把好资本市场“入口关”、压实“看门人”责任,这也是一以贯之的监察管理要求。对此,在为公司IPO提供服务时,中介机构要传承老实守信、勤勉尽责、独立客观的准则,严把拟上市企业申报质量,证券公司要全面深入了解公司业务、财务、治理等情况,准确评估上市可行性,确保申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会计师事务所要对公司财务报表进行严格审计,保证数据可靠性和可靠性;律师事务所要对公司法律风险进行尽职调查,完善治理结构,增进合法合规。
另外,中介机构也要清醒地看到,一些把关不严、“守门”不力的机构已经被严厉责罚。如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监管职能部门对其在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中风险评估及内控测试程序存在重大缺陷等未勤勉尽责行为“没一罚五”,并暂停其从事证券业务6个月,对3名责任人员分别处以罚款及相应年限市场禁入。中介机构须引以为戒,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负担负责,切实守好资本市场“第壹道防线”,坚决把“带病闯关”者清出场。
只有中介机构切实把好资本市场“入口关”,严选优质上市公司,才能推动资金等资源真正流向有价值、有前景的企业和产业,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增强市场财富效应和投资者信心,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