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立案受理直到今天,历经3年多时间, 文峰股份 (601010.SH)投资者起诉徐翔、原 文峰股份 老总徐长江、 文峰股份 操作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一案有了突破性进展,第壹次获得一审胜诉。
据第壹财经记者了解,此次一审判决采取示范判决模式,涉及四位原告投资者,法院判决被告徐翔、徐长江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四位原告投资者赔偿合计约110.26万元人民币, 文峰股份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实际担责后,有权向被告徐翔、徐长江追偿。
谈起此次案件的最大难点,原告代理律师之一的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告诉第壹财经记者,主要难在投资者主张的损失与案涉操作证券交易市场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和 文峰股份 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判决书,最终法院依据刑事判决认定的定论等相关事实和相关法规,作出了一审判决。9月4日晚间, 文峰股份 发布公告称,将提起上诉,案件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在许峰看来,后续判决生效后,预计 文峰股份 投资者发起的类似案件会批量推进,因为还有大部分同类案件在法院等待或观望中。
案件存四大争议焦点
此次 文峰股份 投资者起诉徐翔、徐长江、 文峰股份 操作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一案,源于2017年的两个刑事判决。
2017年1月22日,青岛中院作出(2016)02初148号刑事判决,徐翔犯操作证券市场罪。不久后的2017年4月27日,青岛中院又作出(2017)02刑初20号刑事判决,徐长江犯操作证券市场罪。这两个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具体违法事实在于,2014年10月至12月,徐翔得知当时担任文峰公司老总徐长江欲减持其持有的 文峰股份 股票,双方经屡次合谋后商定:由徐翔负责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并接盘徐长江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部分 文峰股份 股票,徐长江转让部分股票后控制 文峰股份 尽快完成股权过户手续,发布 股权转让 、 高送转 等利好信息,徐长江则通过二级市场连续买卖操作,控制 文峰股份 股票价格和交易量,以达到共同拉升股票价格,实现高位减持套现目的。
2015年4月7日至5月13日,徐长江通过大宗交易减持 文峰股份 股票约4.54亿股,徐翔使用他人证券账户接盘后在二级市场全部抛售。2014年12月23日至2015年5月13日,徐长江使用陈赛静等16个证券账户通过竞价交易连续买卖 文峰股份 股票,累计买入卖出2274.78万股。
根据刑事判决,徐翔通过买卖 文峰股份 股票获取利益4.54亿元人民币,徐长江违法所得达34.07亿元(其中包含徐长江未如约支付给徐翔的10亿元分成款)。
在上述刑事判决后, 文峰股份 投资者根据刑事判决认定的定论对徐翔、 文峰股份 等被揭发起民事索赔。许峰对记者说,这个案件历时较长,其间还换过法院。他在2018年时便代理了相关案件,但当时没有投资者获得胜诉的判决先例。
根据此次案件的一审判决书,案件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22年3月1日、2024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位原告和两位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翔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该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徐翔、徐长江、 文峰股份 是否存在投资者主张的操作证券交易市场行为、应否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二是投资者主张的损失与案涉操作证券交易市场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三是案涉操作证券交易市场行为的期间应如何认定;四是投资人的损失应当如何计算。
其中, 文峰股份 是否应该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是一大争议难点。对此,法院认为, 文峰股份 应当就案涉操作证券交易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为 文峰股份 在未经董事会集体决策的情景下,受徐长江控制、指使,发布利好消息,其内部控制制度失灵,造成在徐翔、徐长江要求的时间节点配合发布对其股票价格发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未能有效平等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文峰股份 对案涉操作证券交易市场行为的发生具有过错。
关于投资人的损失与案涉操作证券交易市场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法院认为,在徐翔、徐长江合谋操作证券交易市场期间, 文峰股份 股票价格的异常波动,系因徐长江指使 文峰股份 发布相关利好信息和徐翔控制的账户组连续买卖等行为共同作用而发生,投资者受证券坑骗行为的影响。
对于案涉操作证券交易市场行为的期间认定问题,一审判决书显示,投资者在操作行为开始日2014年12月23日至影响消除日2015年5月27日期间,交易 文峰股份 股票的表现与案涉操作证券交易市场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有望造成示范效应
此次案件是 文峰股份 投资者起诉徐翔等操作市场索赔案第壹次一审胜诉。在业内看来,若后续判决生效,未来 文峰股份 投资者会有更多同类型的案件推进。
“此前曾向法院提交过操作索赔起诉材料的其它案件尚需继续等待。甭管是此次民事判决,还是此前作为证据的刑事判决,相关内容均应以判决书为准。”许峰称。
对于此次案件一审胜诉可能造成的影响,许峰认为,一方面,此次投资者诉徐翔等操作市场索赔案的民事判决,体现了法院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对于打击操作市场犯法行为、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培育投资者信心等均具有重要意义。
“另一方面,可能会对操作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出台起到一定的参考和增进作用,如果操作市场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出台,未来投资者发起的该类索赔会越来越多。”许峰称。
根据证券法对投资者发起操作证券市场民事索赔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投资者发起操作市场索赔不是一定需要司法解释才能推进,不过在实践进程中存在举证难等诸多问题,目前操作市场索赔案整体其实不多。
原告胜诉的案件中,最早是2021年,由投服中心提起的全国首例操作市场民事赔偿支持诉讼二审获得胜诉,原恒康医疗大股东阙文斌借“市值管理”之名,行操作股票价格之实终究落败。该案实现了操作市场民事赔偿实务领域“零的突破”。
再到2022年,投资者诉鲜言操作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一案一审胜诉。上海金融法院判令鲜言赔偿投资者损失合计470万余元。
近期, 福建省 首例操作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审结生效。根据公开消息, 福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对8名证券投资者诉被告王某某操作证券市场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一审判决经公告送达后生效,王某某被判令向8名原告赔偿损失合计65万余元。
新《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贰款规定,操作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许峰认为,近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也查处了涉及 森源电气 、 劲拓股份 等股票的操作证券市场案件,并已依法作出处罚,相关受损投资者若因操作证券市场犯法行为而受损,也可依法发起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