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披露了一则处罚信息, 光大证券 当时担任投行员工涉内幕交易。对此, 光大证券 回应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公司坚决支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前员工行政处理的决定。将严格根据公司问责制度规定,对责任人严肃责任追究,并抛砖引玉,进一步开展全面自查整改。
处罚决定书显示,作为星星科技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消息知情人, 光大证券 当时担任投行员工赵远军(2018年9月17日至2022年2月28日在 光大证券 任职)提前买入星星科技1141.22万元人民币,但最终亏损532.58万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赵远军处以合计460万元罚款,同时对其采取十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构成内幕交易
具体来看,2020年2月17日, 光大证券 康某结合星星科技情况和融资规则,设计了相关重大资产重组方案。2020年2月19日,康某向赵远军汇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情景。赵远军向 光大证券 相关责任人报告相关事宜,并指示康某进行重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随后,康某向赵远军发送了相关分析报告。
2020年2月22日,赵远军参与了与星星科技方面就该项目进行的视频会晤。2020年3月15日,星星科技发布相关重大资产重组公告。赵远军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0年2月22日。
2020年2月25日、28日,赵远军使用“赵某江”证券账户合计买入“星星科技”160.16万股,成交金额1141.22万元。2021年8月18日、19日,赵远军累计卖出“星星科技”160.16万股,成交金额609.59万元。经计算,上述交易亏损532.58万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赵远军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控制使用“赵某江”账户买卖证券的表现违反《证券法》第四十条第壹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壹百八十七条所述的犯法行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交易“星星科技”的表现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壹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贰百零二条所述的犯法行为。
建立问责体系强化问责力度
在听证进程中,赵远军提出申辩意见,一是案涉内幕信息形成时点认定错误;二是其不知悉案涉内幕信息;三是其买入“星星科技”是基于朋友推荐和个人研究,且案涉交易行为不具有异常性;四是量罚过重,其存在积极配合调查等情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上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用。根据《证券法》第壹百八十七条规定,对赵远军处以400万元罚款;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贰百零二条规定,对赵远军处以60万元罚款。同时,对赵远军采取十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针对该前员工的犯法行为, 光大证券 表示,近年来,公司严格落实《证券法》及相关监管要求,持续夯实提升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管控力度,并从合规、内审、纪律检查等条线形成监督合力,通过信息申报管理、交易行为监控核查、违规行为追究责任问责、加强警示案例教育等形成全面管控机制,对员工执业行为非法问题坚持“零容忍”原则,建立问责体系强化问责力度。
光大证券 强调,下一步,公司将持续完善管控长效机制,以严的措施推动严的氛围全面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