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劳动者的身份特殊和情况复杂,其在工作期间受工伤能否要求保险赔偿?如何向公司维护权益呢?最近, 重庆市 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这样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
罗某在我市一公司上班,从事保安工作,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
2021年10月中旬,罗某在工地巡逻时被车辆撞伤,送医治疗。经认真检查,罗某腰部有骨折。
后来,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罗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去年4月,经相关部门鉴定,罗某伤残九级。
随后,罗某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然而,公司方认为,罗某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实不是适格劳动者,不应向罗某承担停工留薪期待遇等工伤保险责任。
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罗某遂向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甲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劳动能力鉴定费等工伤保险待遇。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罗某的诉求,判决公司支付罗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劳动能力鉴定费合计73076元。
拿到判决,公司方提出上诉。重庆五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认定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主体责任的,由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实行一次性赔偿。
本案中,罗某受伤时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其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且其因工受伤事实及伤残等级有《认定工伤决定书》及《首次鉴定结论书》证明,上诉公司系罗某的用人单位,应当作为工伤主体责任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 重庆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有关受伤性质认定和待遇赔偿问题的公告》(渝人社发〔2015〕252号)的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经认定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主体责任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不适用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实行一次性赔偿。
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为由,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外的一次性赔偿)。
另外,根据 重庆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三部门印发的《关于做好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用工单位可为“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仍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的“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广大企业应强化责任意识和社会保险法律意识,积极参保,以减轻自身经济负担和经营风险,还应牢记规范用工管理,切实保障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上游新闻记者徐勤通讯员张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