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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涉及违规销售!国家药监局公开通报
浏览次数:【359】  发布日期:2024-9-19 9:14:34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国家药监局网站今天公布4起药品网络销售非法典型案例(第六批),具体案例如下:

  一、修元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非法渠道购进并销售药品案

  2023年1月,根据投诉举报线索, 山东省 药品监督管理局对 临沂市 修元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通过京东商城平台销售“甲磺酸阿帕替尼片”,相关药品从非法渠道购进,涉案货值金额4.69万元。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2023年4月, 山东省 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壹百二十六条和第壹百二十九条、《 山东省 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理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六)项规定,对该公司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69万元、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理。

  二、彭某某通过网络无证经营药品案

  2023年4月,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浙江 台州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机关对 台州市 某医院周围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彭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景下,通过 中国医药 供求网、中国药品销售网和微信群,销售司美格鲁肽注射液等药品,涉案货值金额12.75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壹款规定。2023年9月, 台州市 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壹百一十五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涉案药品、没收违法所得11.76万元、罚款255.04万元的行政处理。

  三、叶某某等人违法生产经营假药案

  2023年9月,根据日常监管发现的线索, 广东省 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机关在 广州市 、南昌、 鹰潭市 等多地开展专项检查,发现当事人叶某某、占某某、高某某等人通过微信、阿里巴巴、拼多多等网络平台购买原料,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景下,生产、销售含有司美格鲁肽成分的 减肥药 ,涉案货值金额达3500万元。2023年11月, 广州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壹百四十二条之一等规定,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四、万某等人无证经营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药品案

  2024年1月, 安徽省 铜陵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五松镇“康美资生堂女子护肤店”进行检查时,发现万某、陈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景下,通过微信销售无中文标识、含司美格鲁肽成分的注射剂,涉案药品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万某、陈某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2024年2月, 铜陵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壹百四十二条之一规定,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消费与合规提示:

  一、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药品时,请重点关注两个资质:一是药品零售企业资质,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公示于网站首页或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明显位置;二是药品资质,所购买药品应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药物注册证。消费者如发现无资质网售药品、销售禁止网售药品等非法行为,请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二、司美格鲁肽、利拉鲁肽、替尔泊肽等药品是一类治疗糖尿病的处方药,部分品种被批准用于治疗肥胖和超重,但适用人群有严格限定。使用此类药品,应当经医师治疗,凭处方从正规渠道购买,并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合理用药。不属于适用人群自行选择用药,可能会引发胃肠道的严重异常现象,造成身体健康损害;从非正规渠道购买使用此类药品,或购买使用未经批准(宣称含有类似成分)的相关产品,可能存在成分不明、计量不准、掺杂使假等质量问题,无法保证治疗效果,还可能引发严重毒性反应,要挟生命安全。

  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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