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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氏集团】无理限制股票解禁 - 皇氏集团被判赔偿东方证券500万元
浏览次数:【262】  发布日期:2024-9-24 19:11:36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皇氏集团】 【东方证券】 【李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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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股票限售承诺完成后,上市公司能否以未公开的不予解禁承诺为由对抗在司法执行程序中取得股票的受让人?

  目前,上海金融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披露了某证券公司诉某集团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第壹财经记者查询的信息显示,本案原告为 东方证券 (600958.SH),被告为 皇氏集团 (002329.SZ),涉及的是一桩十年前的收购交易牵扯的股权质押回购业务违约。

  梳理事件过程来看,自然人李建国通过资产出售获得 皇氏集团 股票,这部分股票被质押给 东方证券 进行回购交易业务,由于质押式回购违约,李建国无力偿付欠付融资本金与利息,这部分 皇氏集团 股票被抵债给 东方证券 。然而, 皇氏集团 始终不愿为这部分股票办理解禁,并在案件诉讼进程中,拿出一份与李建国签署的承诺函,并表示李建国未完成支付应付账款,只有 东方证券 取代支付后,才能解禁股份。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上市公司无权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强加限售条件,无权限制股东解除限售,股东有权转让自己所持有的股票,这是股东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另外, 皇氏集团 声称的未公开披露的承诺函的可靠性存疑,即便该函真实存在,也无法约束 东方证券

  上海金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皇氏集团 在判决生效之日内十日内配合办理解除限售手续,赔偿 东方证券 损失500万元人民币,支付某证券公司律师费等。 皇氏集团 提起上诉后,上海顶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可了一审裁判中的主要认定,但根据二审期间股票价格继续上涨情况将赔偿损失固定为500万元人民币,不再允许 东方证券 公司根据出售的情景另行求偿。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笔涉及三方的限售股解禁屡屡“失败”

  时间拨回到2014年, 皇氏集团 当时的企业名称是皇氏 乳业 ,公司在当年3月开始规画并购重组,通过收购御嘉影视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御嘉影视”)100%的股权进军文化影视行业,收购方式为向御嘉影视股东李建国发行合计3552.04万股及支付现金20475万元。2014年11月交易相关资产的交割完成,御嘉影视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

  这笔交易完成后,皇氏 乳业 更名为 皇氏集团 。李建国所得股票锁定期为三年,即在业绩承诺期(2014年~2017年)不能转让 皇氏集团 股份,直到2017年审计报告出具、交易约定协议的收益承诺与补偿责任履行完后,才能转让股份。

  根据定期报告,李建国完成了2014年~2017年的业绩承诺, 皇氏集团 与李建国之间的交易也没啥问题,但问题出在李建国与 东方证券 之间存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并且引发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案。

   东方证券 2018年年报显示,李建国于2015年2月、3月、9月和12月以其持有的 皇氏集团 限售股与公司先后开展了5笔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因质押股份出现司法冻结,且李建国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利息, 东方证券 于2017年4月正式向李建国发出提前购回申请,李建国未及时购回构成违约。

  于是, 东方证券 向法院申请,要求李建国支付欠付的融资本金4.05亿元和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因实现债权引发的相关费用等,案件由 北京市 第贰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二中院”)承办。

  2017年10月12日,北京二中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显示, 东方证券 有权把李建国质押的 皇氏集团 5841万股股票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优先获得所得款受偿。到2018年1月,北京二中院联系 皇氏集团 ,要求公司协助查明李建国的股份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皇氏集团 回复表示,因为2017年审计报告还没披露,股票不具备解禁所需条件。2018年8月,北京二中院针对涉案股票进行网络拍卖,结果流拍,系股票没有解禁。

  随后,北京二中院裁定李建国以股抵债,将李建国的5841万股 皇氏集团 股票抵押给 东方证券 ,作价3亿元抵债给 东方证券 ,且 东方证券 对其债务清偿不足的部分保存追索的权利。

   皇氏集团 被判赔偿500万元

  令人费解的是, 皇氏集团 的2018年年报等定期报告确认,李建国完成了业绩承诺、御嘉影视公司2014年至2017年业绩承诺完成率均超100%,但 皇氏集团 为何不进行股份解禁操作?上市公司是否与李建国存在其它约定承诺?上海金融法院官方网站披露了部分细节。

  根据上海金融法院披露,2020年3月, 东方证券 最初同意员工王某联系 皇氏集团 ,并表示不会减持( 东方证券 持有的 皇氏集团 股票),但 皇氏集团 没有办理解禁。

  2020年7月 东方证券 又向 皇氏集团 发送了《要求办理股票解禁手续的公函》,要求收函后三日内办理解禁手续,之后又发出《律师函》, 皇氏集团 仍不配合解禁。2020年底, 东方证券 向上海金融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 皇氏集团 停止对公司股东权利的侵害,并立即为上述限售股办理解除限售手续;2. 皇氏集团 赔偿因延迟解除限售而给 东方证券 公司造成的损失500万元。

  直到双方对簿公堂, 皇氏集团 拿出一份李建国向公司出具、签署日期为2018年3月的《解除股份限售之自律承诺函》(下称《承诺函》),该函显示,李建国加入了多项新增的自愿解除股份限售条件,涉及李建国需要承担的账款和个人所得税税金。 皇氏集团 2020年8月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认为李建国的新增条件未完成,只有 东方证券 替李建国缴纳1.11亿元后,才能解除股份限制。

  上海金融法院指出,本案焦点涉及三方面,第壹,李建国向 皇氏集团 公司出具的《承诺函》的可靠性和该函对 东方证券 要求 皇氏集团 解除限售是否具有约束力;第贰, 皇氏集团 通过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否可以限制 东方证券 请求解除限售条件;第叁,如果 皇氏集团 应配合而不配合 东方证券 解除限售, 皇氏集团 赔偿给 东方证券 的损失如何确定。

  针对上述三个焦点,上海金融法院一审认为,第壹, 皇氏集团 的《承诺函》可靠性存疑。直到2020年8月, 皇氏集团 才向 东方证券 、深交所出具《承诺函》,上市公司之前的多份公告从未提及该函。作为上市公司,如存在这样一份《承诺函》并新增了许多解禁条件,会影响原来已经符合基本条件的股票解禁,却不去对投资者提及,其实不符合企业经营常理。并且,北京二中院尝试拍卖股票进程中, 皇氏集团 从未提到《承诺函》。

   皇氏集团 拒绝配合解禁的表现存在过错,该公司无权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限制某个股东出售股票的权利,故判决 皇氏集团 配合办理手续解除限售。损失的认定方面,2020年4月至本案起诉之时即2020年12月, 皇氏集团 股票价格经历了先涨后跌的过程。起诉后,股票价格先跌后涨。上海金融法院根据一审中这一股票价格波动情况,故酌定 皇氏集团 先行赔偿损失500万元人民币,其余损失待配合解禁后某证券公司卖出后可视情主张。

  综上,上海金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某集团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内十日内配合办理解除限售手续,赔偿某证券公司损失500万元人民币,支付某证券公司律师费等。判决后, 皇氏集团 不服向上海顶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顶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可了一审裁判中的主要认定,但根据二审期间股票价格继续上涨情况将赔偿损失固定为500万元人民币,不再允许 东方证券 根据出售的情景另行求偿。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金融法院表示,本案例是上市公司限售承诺制度与司法难题,我国资本市场上的限售股制度基于法律强制与私人契约二者共同施展作用从而发生限售效果。本案限售的特殊性在于公开承诺与未公开承诺,即限售承诺股票的受让方,在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之后,要求上市公司配合解禁,又不得不面临新增的未公开承诺,由此发生了法律难题。

  总结而言,即便《承诺函》签署日期确系2018年3月20日,也不能约束某证券公司,就合同法义务而言, 东方证券 因司法执行而取得股票所有权,李建国也并未在相关质押回购合同中把《承诺函》内容作为合同条款。另外,股东有权转让自己所持有的股票,这是股东最基本的权利之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对股票解禁办理事项系受托办理手续的角色,其实不是审批者,其无权通过董事会决议或进一步形成股东大会决议来限制股票受让人的权利。如果施加无理限制,则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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