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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证券】涉重组造假旧案!遭索赔15亿元,招商证券冤不冤?
浏览次数:【496】  发布日期:2024-10-17 8:22:08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招商证券】 【中安科】 【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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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桩十年前的旧案令 招商证券 成为被告。

  最近,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安科”,前身为飞乐股份)以“未勤勉尽责”为由,起诉 招商证券 ,并索赔逾15亿元人民币。

  就事件最新进展情况,《国际金融报》记者向中安科、 招商证券 发送了采访函。中安科方面表示向领导汇报采访事宜,但截至发稿未有回复。

  记者从 招商证券 方面了解到, 招商证券 将会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直到今天,相关法院生效判决认定 招商证券 在25%的范畴内,对中安科案的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合计金额2.87亿元人民币,且目前根据“应赔尽赔”原则已基本赔付完毕。

遭索赔逾15亿元

   招商证券 遭中安科起诉,并被索赔合计超15亿元人民币。目前,该案件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公告显示,此次诉讼涉及十年前的一项重大资产重组项目。2014年2月,中安科决定向深圳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2013年5月和2014年8月,中安科约定 招商证券 为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提供独立财务顾问及持续督导服务。2015年1月,在 招商证券 全程指导与参与下,相关重大资产重组完成。

  如今,中安科在公告中直指: 招商证券 作为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独立财务顾问,未能根据约定依法勤勉尽责履行财务顾问的职责,专业判断出现严重错误,造成公司在重组项目中信息披露出现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致使公司遭受行政部门处罚,向投资者支付了巨额赔偿; 招商证券 亦未能对本次重组活动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未能帮助公司识别重组项目中的重大风险,对本次重组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发表了错误意见,造成重组置入资产评估值严重虚增,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利益,造成了公司重大损失。

  中安科认为, 招商证券 的违约行为既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违反了双方合同的约定,系造成公司损失的直接起因。

  其实,上述情况早已受到监管职能部门关注,同时也对相关机构作出处罚。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披露,2019年5月,因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等诸多问题,中安科曾被予以公开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中安科老总黄峰也被罚款20万元。2022年,因 招商证券 相关项目履职进程中未勤勉尽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3150万元人民币,并处以3150万元罚款的决定。对项目责任人陈轩壁、俞新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决定。

  值得强调的是, 招商证券 此前就已屡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招商证券 2022年年报显示,截至2023年3月22日,上海金融法院已就6335名投资者所涉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或裁定,判决判令 招商证券 就中安科需向投资者支付的损失8.87亿元在25%的范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武汉市 中级人民法院已就1341名投资者所涉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或裁定,判决判令 招商证券 就中安科需向投资者支付的损失1.93亿元在25%的范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本案法律意义重大

  《国际金融报》记者从 招商证券 方面了解到,直到今天,相关法院生效判决认定 招商证券 在25%的范畴内,对中安科案的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合计金额2.87亿元人民币,且目前根据“应赔尽赔”原则已基本赔付完毕。 招商证券 方面表示将会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安科在公告中表示,“如本次诉讼公司最终胜诉,公司获得的赔偿款将有益于提升公司所有者权益,改善公司资产质量,优化资产结构,提升公司市场信誉,为增进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造成积极影响;如本次诉讼公司未能胜诉,亦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向投资者赔付款项在《重整计划》中已足额计提偿债资源,目前赔付工作已基本进入收尾阶段。”

  事件定性方面有何难处?诉讼结果将走向何方?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波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本案涉及上市公司“借壳”。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结论,在交易进程中,并购对手提供的财务数据有问题,造成对并购标的企业的估值虚高,上市公司因此多支付了并购款,遭受了损失。又因上市公司发布的公告包含了并购对手提供的虚假信息而构成虚假陈述,上市公司被众多股民索赔,又遭受了损失。上市公司方面认为,其委托的证券公司没有勤勉尽责,未起到把关作用,造成了损失发生。但在中安科的虚假陈述案件中,法院已经判决 招商证券 在25%的范畴内,向股民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的特别之处,是上市公司把自己描绘成了受害方,财务做假的受害方。与本案不一样的是,在大部分财务做假案例中,上市公司是做假的主导方,是施害方。”陈波指出,本案涉及第叁方做假的情景下,作为受托人的证券公司应当对作为委托人的上市公司承担何种责任的问题。《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但证券案件中,受托人的收费与委托人的损失我们时常不是一个数量级。本案中,原告认为其损失是15亿元人民币, 招商证券 当年收了中安科3150万元的财务顾问费。对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公司、律师事务所而言,因为体量远不如证券公司,单个案件的结果更是可能事关生死存亡。

  “本案的审判结果,不仅影响本案的当事人,对日后的类似案件,将有很大的参考价值,事关券商、审计、评估、法律等证券中介机构的行业发展,意义重大。”陈波进一步表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熊文律师认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遵循老实守信、勤勉尽责、独立客观的准则,其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案是关于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恪尽职守,是否根据相关业务规则为证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的案件。证券服务机构的责任限于其工作范围和专业领域,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职能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参考行业执业规范规定的工作范围和程序要求等内容,结合其核查、验证工作底稿等相关证据,认定其是否存在过错。本案的涉案金额较大,各方提交的证据也会很多,法院审理此类案件难度也较大。不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双方都下发过相应的行政处理文件,有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关于诉请中提到的赔偿金额,根据各自过错计算对应的具体赔偿金额可能会有不同样的计算方式,法院也将依法进行判决。

  该案例被视为财务做假典型案例。上海金融法院官方网站发布文章评价过此案典型意义,保荐人、承销商、独立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作为市场“看门人”,对于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和有效运行施展着关键性的作用。部分证券服务机构未充分履职尽责,是造成证券虚假陈述等侵害投资者权益行为防不胜防的主要原因之一。为清晰界定证券服务机构责任界限,督促其有效履职,本案明确证券交易中,证券服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应根据其各自的工作范围和专业领域,视其是否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业执业规范等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并区分其所负普通注意义务或特别注意义务而具体判定。对于证券服务机构承担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应综合考量其行为性质、过错水平和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原因力等原因认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范围。

  记者朱灯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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