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发布公告,因某证券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提交了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申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其签署承诺认可协议后,决定中止对相关主体的调查,这也成为继紫晶存储案后,又一适用“当事人承诺制”的监察管理案例。
长期以来,我国证券期货违法案件显现出牵涉面广、专业性强、耗时长、成本高等特点。相关受损失投资者更面临旷日持久的“求偿难”。不久前,甭管是某会计师事务所被暂停证券业务6个月,还是某证券从业人员被采取十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都表现出证券监管执法的“长牙带刺”,这种对资格的处罚让非法者切实感受到痛感。相较传统行政处理的刚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丰富了对经营主体犯罪行为的惩戒样态,提供了一种偏柔性的解决方案,在一定水平上弱化了长期行政调查可能给经营主体造成的不良影响。
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通常被称为“行政和解”,它允许当事人主动纠错,鼓励上市公司或中介机构等经营主体自愿、主动补偿犯罪行为所致的投资者损失。早在2019年,新修订的证券法中就引入了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
这项制度的实施,既让上市公司为自身非法行为付出必要代价,又为监管职能部门的快查快处提供依循路径、减少了执法成本,更及时、有效地保护了投资者合法权益。
随着科学技术和资本市场的发展,使用新技术、新概念实施的证券期货犯罪漫山遍野,查处难度不断扩大。此种情境下,如何倒逼当事人主动纠错、积极践诺?
一方面,压实当事人责任。从申请、签署协议到终止调查,当事人承诺制会给予当事人一定的回旋余地,但回旋不等于回避。应积极开展协商沟通、损失测算、承诺金缴付等工作,对无故不履行承诺的依法终止适用,打破部分涉案主体“以时间换空间”的幻想,还要强化对自查整改的核检验收。
另一方面,突出从严导向。相较终身市场禁入等严厉的行政处理,当事人承诺制通过让涉案主体主动整改、赔偿投资者,减轻了对其执业资格和企业声誉的潜在影响,但减轻不等于于减免。应持续净化市场生态,明确流程、严格限定适用范围、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对事情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负面清单”行为坚决不予受理。不断完善承诺金的测算方式,高效赔偿投资者经济流失,实现执法效率和犯罪成本“双提高”,斩断个别违法主体“花钱买平安”的错误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