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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证券】七年恩怨 - 东北证券一资管计划诉讼案或再反转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11-11 19:37:55    文章分类:信息资讯   
专题:东北证券】 【农商行】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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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隔逾7年, 东北证券 旗下一定向资管计划诉讼案件仍未完结。

  11月8日晚, 东北证券 (000686.SZ)发布一则诉讼进展公告,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敦化农商行)因不服二审民事裁定,就与 东北证券 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向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申请再审。

  敦化农商行申请撤消 吉林省 顶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6日作出的(2024)吉民终1号民事裁定,改判维持 吉林省 长春市 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01民初958号民事判决。

   东北证券 2021半年报披露,2021年5月19日,原告敦化农商行以 东北证券 作为“ 东北证券 长盈4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在该产品设立、募集和存续进程中未履行管理人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造成敦化农商行遭受重大损失4.72亿元为由,向 长春市 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提起诉讼,要求 东北证券 予以赔偿。

  记者了解到,“ 东北证券 长盈4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下称:长盈4号)由 东北证券 作为管理人于2013年发起设立,委托人为恒丰银行南通分行。

  产品设立后,委托人指令 东北证券 与吉林昊融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昊融集团)签订《特定股权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协议》,投资3亿元用于受让昊融集团持有的8000万股吉恩镍业股票收益权。后恒丰银行南通分行将“长盈4号”资产受益权转让给敦化农商行。

  2017年4月,因昊融集团在“长盈4号”到期后无法按期支付回购本金和溢价款,敦化农商行以昊融集团和 东北证券 为被告提起诉讼。

  经 吉林省 顶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2018年11月2日, 吉林省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 东北证券 以案涉800万股吉恩镍业股票被处置时价格为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记者了解到,上述诉讼案件终结后,2021年5月,敦化农商行又针对 东北证券长春市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东北证券 予以赔偿。

  2023年11月17日, 东北证券 收到 长春市 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书,判决公司赔偿原告敦化农商行2.94亿元及利息(涉案金额合计4.72亿元)。

  但因不服上述判决, 东北证券 随之就该案向 吉林省 顶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4年4月16日, 东北证券 收到 吉林省 顶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裁定,撤消一审判决并驳回吉林敦化农商行的起诉。

  这也造成敦化农商行本次选择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由于案件涉及的产品为资管新规前建立的定向资管计划,不排除资管计划在其中充任通道的可能,因而券商在其中具体应履行的管理人责任应当视合同条款而定。”有券商资管责任人向界面新闻记者表示。

  另外,也有律师向记者分析,在该案已经有 吉林省 最高院二审终审判决的条件下,吉林敦化农商行仍然可根据不同违约情形进行二次起诉。若起诉涉及同一合同, 东北证券 作为管理人的义务范围未发生变化,可能被发现了新的违约事实。当然,敦化农商行也可就其它合同对 东北证券 进行起诉。

  记者了解到,在11月8日公告中, 东北证券 表示,因案件正处于再审立案侦查阶段,最终审查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预计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另外,在2024年半年报中, 东北证券 也曾提到,该项讼仲裁事项暂未形成公司预计负债。

   东北证券 三季报成绩显示,本次涉案金额已接近公司今年前三季度归母净收入。2024年前三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5.43亿元人民币,同比下降6.43%;归母净收入4.74亿元人民币,同比减少17.78%。

  另外,前三季度,公司手续及佣金净收入项仅资产管理业务实现增长,经纪、投行板块均同比收跌。前三季度,公司资管业务手续费净收入同比增长32.86%至2.86亿元人民币。

  另据2024半年报介绍,当前, 东北证券 通过全资子公司东证融汇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通过控股子公司东方基金(持股57.60%)、参股公司银华基金(18.9019%)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东证融通开展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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