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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城管办】对冒充执法机关的-社区城管办-不可姑息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11-14 20:54:34    文章分类:信息资讯   
专题:社区城管办

  一单460元的停车“罚款”,引出一段“真假城管”公案。据媒体透露,居住在 东莞市 虎门镇赤岗社区的董先生在今年9月某天发现自己停在路边的车消失了,报警后得知,其车辆系被赤岗社区“城管办”委托的拖车公司拖走,“想取回车,务必向赤岗社区城管办缴纳460元”。针对 东莞市 司法局相关责任人“村民社区自治管理范围”的说法, 广东省 司法厅责任人予以纠正,表示“社区城管”相关行为已涉嫌违法。

  曾因460元“停车费”引发社交平台热议的社区拖车事件,此番借由媒体进一步报道得以显现更多细节。其中的关键信息在于:“社区城管办”仅是居民自治组织的某内设机构,与公众所熟知的负责城市管理执法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无关,但其在着装、车辆、日常“执法”上,已经其实实现与城管执法的高度混同。

  令人不可 思议的是,在媒体采访视频中, 东莞市 城管执法局虎门分局职员对这样一种身着城管服装进行其实的“执法”操作的表现,抱持某种暧昧态度。虽然明确对方没有执法权,但却同时表示对其可以“业务上指导”“但互不统辖”。对于公然冒充、其实实现混同国家机关的表现(甚至是某种现象),“正牌”执法机关的态度不管如何也不应该如此“井水不犯河水”。

  与之相呼应,在处理相应“强制拖车”事务进程中,当地交警对此也是含糊其词。根据 东莞市 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相关规范,车辆违停的执法主体是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违规占道经营的执法主体是镇街城管综合执法局。换句话说,即便是“真城管”也无权拖车。而对于“社区城管”冒充城管装束、冒行交警权限的表现,城管与交警的态度非常耐人寻味。尤其是交警部门,对于自身法定权限内事务的某些法外行为和隐性规则,一边很丝滑地在帮车主寻车,一边对其实的某种山寨强制行为,未提出异议并予以纠正。

  甚至在交警一方看来,车也是“城管拖的”,最起码“社区城管”假冒城管执法的事实,得到了交警方面的印证。

  却是在“社区城管”方面,可能也是顾及自身“执法”身份的名不正言不顺,所谓“社区城管”并未直接行使行政处理权,对于违停车辆的强制扣押也是委托相关公司进行,由商业公司以“拖车费”“叉车费”的名誉,行所谓“代收”相关费用的事实。

  难道说,对已经其实冒充城管装束、冒行交警职权的表现,真的要一直这样“民不举,官不究”下去?城管、交警执法,一定更多的时间要下沉到街面进行,对于疑似同样常态进行的所谓“社区城管”执法,抬头不见低头见,各方又是怎样做到和平共处、互不干扰的?社区交通违停难题,应督促执法部门积极作为,和社区管理层面的配合执法,而不是由后者代行其事,让行政冷眼旁观变得合乎情理。

  面对媒体采访,省、市司法机关对同一问题定性的争议也表明,可能在涉事地方甚至更大范围内,存在着某些以社区自治名义越界代行执法权的问题。乡规民约怎么规定是一档子事,政府执法部门如何看待、评估和应对相关问题又是另一档子事。乡规民约不能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更不能自我授权去代行某些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理,执法机关对“社区城管”的态度,不应该是无动 于衷、不能够是相安无事,这已经与基层治理法治化的精细推动密切相关。社区自治越界执法,依法行事的执法主体却对此不仅不予纠正,反倒无缝衔接,类似的相安无事恐怕无助于法治化、精细化规范基层治理的路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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