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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重磅!创投行业税收优惠利好政策延续至2027年底 - VC/PE必看
浏览次数:【586】  发布日期:2023-8-22 20:57:23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个人所得税】 【创业投资】 【个人合伙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继月初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草创科技型公司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后, 创投 行业再获税收优惠利好政策。

  8月2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显示为继续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含 创投 基金,以下统称 创投 企业)发展,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将延续到2027年年底。

  相信大伙都明白,税收问题一直是整个股权投资行业关注的焦点问题。2019年,四部门就联合发布了财税(2019)8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税[2019]8号,以下简称8号文),赋予了 创投 企业核算方式的决策,执行期限是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今天这则公告显示,该政策将继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为 创投 行业的税收优惠提供了有力支持。

  对此,有VC/PE人士告诉每经记者,多部门继续明确 创投 企业为其个人合伙人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具体办法等,对行业来说是重要的消息利好政策,也期待更多利好 创投 的税收优惠政策面世。

  重磅利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延续实施至2027年底

  近年来, 创投 基金在“投早投小投科技”方面施展着关键作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也给予了高度关注。

  早在2019年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四部门就共同发布了8号文,对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定义、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备案要求等 创投 行业最重视的话题都做了明确规定。

  其中最受行业关注的,莫过于赋予了 创投 企业核算方式的决策,明确了 创投 企业为其个人合伙人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具体办法。而根据今天发布的延续实施公告,相关政策将延续到2027年年底。每经记者也为大家整理了几大看点。

  看点一:对 创投 企业的定义

   创投 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根据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看点二: 创投 企业个人所得税的两种核算方式

   创投 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 创投 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 创投 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创投 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 股权转让 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根据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 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 创投 企业取得的所得,根据“经营所得”项目、5%~35%的逾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看点三:单一投资基金的 股权转让 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核算纳税

  根据延续实施公告,单一投资基金(包含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 创投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 股权转让 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核算纳税。

  单个投资项目的 股权转让 所得,按年度 股权转让 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的确定方法,参照 股权转让 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单一投资基金的 股权转让 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 股权转让 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 股权转让 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

  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其来源于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和其它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

  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之外,单一投资基金发生的包含投资基金经理的管理费和业绩酬劳在内的其它支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

  看点四:符合规定的 创投 企业个人合伙人可抵扣后再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政策规定, 创投 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是指将 创投 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计算应划分给个人合伙人的所得。如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税〔2018〕55号,以下简称55号文)规定条件的, 创投 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根据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 创投 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

  机构高度关注,期待更多 创投 税收优惠政策出台

  在一级市场股权投资领域,税收政策一直是大家关注的焦点。

  有VC人士指出,合伙公司是一个略带尴尬的实体,“法律上而言,它不是法人,但可以独立应诉;财税上而言,一方面说它是税收透明体,不能以自己的名誉缴纳所得税,只能穿透到其投资合伙人,但另一方面它又能独立地缴纳流转税”。

  而2019年8号文的出台,将作为投资工具的合伙公司与作为经营载体的合伙公司区分缴税,对行业来说就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消息利好消息,也进一步激发了从业人员的热情。

  除此之外,就在本月月初,为进一步支持创业创新,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也发布了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草创科技型公司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

  2018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发布了55号文,对草创科技型公司进行了定义。近日发布的延续执行公告则显示,对于草创科技型公司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高于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高于5000万元执行,55号文规定的其它条件不变,并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彼时就有行业人士公开表示,对草创科技型公司的认定标准继续放宽,无疑是有益于进一步鼓励创新创业,支持 创投 和天使投资发展。

  国投美亚基金总经理孙万营对每经记者指出,在现今的市场环境下,监管机构推出的相关政策、鼓励营商环境的一系列措施对于 创投 行业的发展是一个较好的支撑,整体也是非常利好行业发展的。

  他同时分析道,各地在实际执行政策中,存在对国家政策解读口径各不相同的情景,往往都需要用“一事一议”的形式来处理,也是一级市场投资最重视的一个问题。

  除此之外,相关政策规定, 创投 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根据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 股权转让 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但目前落地的案例数量其实不多。孙万营表示:“这方面我们还是期待能有更加清晰明了的政策可以做参照,这样也能鼓励真正坚持投早投小、长期持有的基金发展。”

  上述VC人士也指出,作为投资工具的合伙公司,应遵循“税收透明”原则,建议不仅对于所得税穿透,对于流转税和基金费用亦应穿透至合伙人。华南某知名VC合伙人则对每经记者表示,期待出台更多 创投 税收优惠政策,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 创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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