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身份不明的顾客进行交易”是第叁方支付机构罚单的“常客”,如今它也出现在 拉卡拉 (SZ300773,股票价格18.18元,市值145亿元)的罚单之中。
8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 北京市 分行公布一则罚单,决定对 拉卡拉 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处以罚款875.4万元人民币,依据是 拉卡拉 存在以下犯法行为:未根据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可疑交易报告,和与身份不明的顾客进行交易。根据公告,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日期是2023年8月20日。
这时,当时担任 拉卡拉 副总裁的吴某,因对 拉卡拉 以上三种犯法行为负有责任,也于同日被中国人民银行 北京市 分行处以罚款9.68万元。
图片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北京市 分行网站
“未根据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与身份不明的顾客进行交易”是第叁方支付机构的常见犯法行为类型。值得强调的是,今年7月份就有一家银行卡收单机构因“与身份不明的顾客进行交易”等原因被处以罚款近2千万元人民币,被罚公司的反洗钱领导小组组长也一起被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建议稿)》(下称《反洗钱法》)第贰十八条“反洗钱义务”,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顾客提供服务或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
每经记者从律师那里了解到,金融机构与身份不明的顾客进行交易其实不一定构成洗钱,但会被定性为违反反洗钱义务,“洗钱与身份不明开户之间是‘推定因果关系’”。
博通分析金融领域资深分析师王蓬博表示:“ 拉卡拉 违规的这几项内容均为央行重点处罚的表现,如果支付机构没有履行该类责任,则很有可能被一些黄赌毒等非法平台用作支付通道进行资金转移,性质相对 而言比较严重。”
据了解, 拉卡拉 的主要业务分为两大类:数字支付业务、科技服务业务。
7月23日, 拉卡拉 发布了2023年半年度报告,上半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9.69亿元人民币,同比微降1.37%;归属母公司股东净收入达5.11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54.69%;扣除非我们时常性损益后净收入达2.82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0%。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认为,主要源于数字支付业务毛利率回升带动了公司整体毛利率提升。报告期内,公司数字支付业务收入25.41亿元人民币,同比下降0.54%;公司科技服务收入2.05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4.73%。
半年报提到,年初以来,国内线下消费市场整体显现复苏态势,以餐饮零售为代表的生活服务类消费恢复更为明显。报告期内,公司实现支付交易金额2.27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微降2.72%,基本恢复至去年同期较高的交易量水平,尤其是体现小微商户经济的扫码交易增长快速,上半年扫码交易金额5251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7.48%,扫码交易笔数60亿笔,同比增长14.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