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9月7日讯(记者彭科峰)投资有潜在风险,但让很多投资人感到沮丧的是,买了和城投平台相关的定融产品,很多时候起诉都无法立案。
不过,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传的一份文书,或许值得这些投资者参考—— 淄博市 六旬老太张女士买了潍坊某水务公司的300万定融产品后暴雷,随后在淄博当地法院起诉该公司和负责担保的潍坊滨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最终一审裁定张女士获胜。
财联社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发行的城投类定融产品多采用债权、收益权转让的形式,产品名称通常包含“债权转让”“应收账款转让”“收益权”等字样。不过,此前媒体屡次报道过投资者尤其是老年人购买定融暴雷后无法起诉的新闻。
好比有报道称,陕西人叶先生买了山东潍坊滨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行的“城投债”,在到期日前后遇到本金返还问题。尽管他委托律师起诉,但 潍坊市 寒亭区法院始终拒绝立案。
对此,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告诉财联社记者,由于种种原因,定融产品暴雷后的诉讼难问题始终存在,投资者或许可以参考张老太的案例在本地法院发起起诉。
六旬老太300万购买定融产品后违约
据文书披露,张女士是1959年生人,住 淄博市 张店区。2022年1月12日,张老太与潍坊滨海蓝海水务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认购协议》,该协议约定张老太认购总金额为叁佰万元人民币,预期年化率为8.8%,项目期限为一期12个月(2022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1日),违约责任约定“发行人应严格根据协议约定向投资人支付本金和收益,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根据逾期未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2022年1月12日,张女士通过银行转账向潍坊滨海蓝海水务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了300万元。2022年1月17日,潍坊滨海蓝海水务发展有限公司向张女士发放《认购确认书》,载明产品名称为“2021年潍坊滨海蓝海水务发展有限公司债权收益权一期”,产品期限为12个月,派息方式为季度付息。潍坊滨海蓝海水务发展有限公司分别于2022年3月21日向张女士支付利息49183.56元,于6月20日支付利息66542.47元,于9月20日支付利息66542.47元,于12月20日支付利息65819.18元,合计248087.68元。
2021年10月21日,潍坊滨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潍坊滨海蓝海水务发展有限公司签订《2021年潍坊滨海蓝海水务发展有限公司债权收益权一期、二期、三期、四期、五期、六期、七期、八期、九期、十期、十一期担保协议》并向其出具担保函,同意为包含案涉债权在内的十一期债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间为本项目各期成立起至期限届满后两年。同日,潍坊滨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对上述债权进行担保,规模总计不高于人民币800000000元人民币,期限不高于24个月。
尔后,潍坊滨海蓝海水务发展有限公司出现逾期支付,张老太屡次索要无果,只得在当地法院起诉。
法院一审支持投资者诉求
张老太指出,潍坊滨海蓝海水务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张慧款3000000元人民币,利息31,825元和违约金66,000元;潍坊滨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以上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潍坊滨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称,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出具决议,违反公司法规定。张老太作为审慎的投资人,并且本案涉及大额投资,没有审核其是否出具了有效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不属于善意的相对方。潍坊滨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系无效行为。
山东省 淄博市 张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张老太签订的《认购协议》、相关担保函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潍坊滨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辩称上述担保未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出具决议,但又认可原告提交的董事会决议的可靠性,该项答辩意见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用。
最终,法院一审裁定,潍坊滨海蓝海水务发展有限公司应当返还张老太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潍坊滨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