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国有 【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公告》提出, 【金融企业】 【不良资产】对外转让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洁净转让、真实出售”原则,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严禁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不得通过处置 【不良资产】进行利益输送。严禁通过虚假转让 【不良资产】,遮掩 【金融企业】真实资产质量情况。所处置的 【不良资产】(包含银行第壹次转让和资产管理公司后续转让),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原债务人及利益相关方债务重组、资产重整外,不得折价转让给该资产原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其中,资产管理公司以批量转让方式购入的 【不良资产】应当主要实施清收、债务重组、 债转股 等方式进行处置。 【金融企业】应当对 【不良资产】处置建立检查抽查制度,严厉惩戒利益输送等非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