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山东高法官微消息,2023年9月12日, 山东省 济南市 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中国人寿 保险(集团)公司原党委书记、老总王滨受贿、隐匿境外存款一案,对被告人王滨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隐匿境外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王滨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1997年至2021年,被告人王滨利用担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江西省 分行党组副书记、副行长, 交通银行 北京市 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交通银行 党委委员、副行长,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老总,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老总, 中国人寿 保险(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老总兼广发银行老总等职务上的便利和职权、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融资、项目合作、人事安排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我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财物合计折合人民币3.25亿余元。2012年1月起,王滨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制度和国家职员境外存款申报制度,将合计折合人民币5642万余元的外币存入其亲属在香港开立的银行和证券账户,隐匿不报。
济南市 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滨的表现构成受贿罪和隐匿境外存款罪。王滨受贿数目特别巨大,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王滨隐匿境外存款犯罪系自首,可予从轻处罚,并与其所犯受贿罪并罚。鉴于王滨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根据王滨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