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山里的农产品滞销、重病卖货筹款……类似的短视频和直播我们时常出现在网络平台上,赚足了眼泪和流量。最近, 四川省 凉山州通报了多名百万粉丝“网红”夸大宣传、销售假货案件的情景,揭开了这些乱象的冰山一角。
现象
“悲情助农”背后是脚本和摆拍
凉山公安机关介绍,网红“凉山曲布”“赵灵儿”在直播带货进程中夸大宣传,涉案数目巨大,涉嫌犯罪。其背后的MCN机构通过设计剧本、话术,在短视频平台发布“偶遇”“蹭饭”“助农”等情节的视频,博取眼球。
赚取流量后,该公司顺势开设网店、直播带货,从外地食品公司低价购入蜂蜜、核桃等农副产品,假冒“大凉山特色农产品”进行销售。今年7月,当地检察机关对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不实广告罪的网红和MCN公司责任人、假冒产品供货商等批准逮捕。
而在账号“黑牛应季水果”发布的视频中,9岁的“石榴男孩小宝”和奶奶的故事感动了大量网友,视频评论、转发均上万。媒体实地走访后发现,视频中的老人并没有种植石榴,只有少量的核桃和玉米,她和孙子的言语、动作都是拍摄者教的,视频拍完后收到了200元人民币,她自称其实不晓得对方的拍摄目的,只认为是在做好事。
释法
坑骗诱导消费者可罚百万
那么MCN机构和网红的表现,需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最近,南京中院对一起因直播“卖惨”引发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作出判决,短视频站长公开道歉并向消费者支付三倍赔偿。
法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贰十一条规定,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匿实际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可以定性为民法典第壹百四十八条、第壹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
“机构或个人组织虚假交易、夸大宣传,会使消费者无法了解真实的商品信息,从而诱导消费者购买决策,涉嫌商业不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阮业家分析。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汪冰洋认为,在互联网平台通过设计脚本、虚构经历等行径发布虚假信息,并利用网民的同情心理,销售伪劣、假冒产品的表现,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构成夸大宣传,也有可能存在涉嫌刑事犯罪。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贰十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营销,坑骗、诱导消费者。违反前述规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犯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情严峻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撤消营业执照。另外,机构和网红进行“悲惨营销”、售卖伪劣产品的,还有可能构成不实广告罪、销售伪劣产品罪等罪名。
MCN机构和网红需承担的责任有哪些不同?汪冰洋认为,在MCN机构聘请网红进行直播带货、双方构成劳动关系的情景下,网红受MCN机构的管理和控制,在机构涉嫌刑事犯罪时,网红只有在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它责任人员的情景下,才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如果网红独立于MCN机构,双方共同协商以合作分红的形式进行虚假营销,MCN机构与网红个人构成共同犯罪,各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南方日报记者吴晓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