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7日,四川证监局发布公告称,经查,发现杨晓宁在 国金证券 成都青白江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客户营销进程中承诺收益的表现。
四川证监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5号)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叁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杨晓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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