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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三部门印发-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责任清单-
浏览次数:【734】  发布日期:2023-10-20 19:56:28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国家疾控局官微10月20日消息,国家疾控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研究制定了《医疗机构流行症防控责任清单》。《责任清单》分为7个部分33条具体任务。一是流行症预防控制组织管理要求。主要从工作机制、工作考核、科室设置和人员配备、信息共享及应急管理等方面,对医疗机构开展流行症防控工作提出要求,确保医疗机构落实好各项工作。二是流行症监测与信息报告管理。对流行症的哨点监测、预警反馈及报告的首诊负责、报告要求、资料管理、质量控制等关键节点工作要求进行了明确。三是流行症流调与疫情控制。明确了医疗机构协助疾控机构进行流调,配合疾控部门开展不明原因流行症的会商、研判职责,并对机构内发现的流行症疫情控制措施作出了相应规定。四是流行症救治防控。主要对医疗机构内流行症的预检分诊、救治、转诊、重点流行症防控及死因管理等任务提出明确要求,并对做好发烧门诊管理、加强流行症母婴流传阻断等工作进行了规定。五是预防接种。主要对预防接种涉及的疫苗购进、接收、贮存、接种、接种资料管理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等任务作出明确要求。六是流行症防控能力提升。明确提出要对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进行流行症防控相关知识、法律法规及临床技能培训,并鼓励医疗机构与疾控机构加强人员交流协作,开展流行症领域研究与合作。七是其它方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流行症防控职责进行了规定,并对其它流行症防控工作提出要求,确保清单的全面性。

  医疗机构流行症防控责任清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决策部署,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意见》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职责,推动医疗机构落实流行症预防控制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流行症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制定本清单。

  一、流行症预防控制组织管理要求

  (一)流行症防控工作机制。医疗机构应当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的流行症预防控制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岗位职责。医疗机构接受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组织的对流行症预防控制工作的技术引导、检查考核和业务培训等。

  (二)流行症防控工作考核。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机构内流行症预防控制工作考核机制,定期进行考核评估,并并入机构内绩效管理。

  (三)流行症防控科室设置和人员配备。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的科室并指定专门的人员承担流行症预防控制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有专门的科室或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流行症预防控制工作。

  (四)流行症防控信息共享。医疗机构应当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部门逐步建立流行症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建立健全机构间流行症监测、诊断和病原体检测等数据交换、资源共享制度。

  (五)流行症防控应急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卫生应急组织体系,制定流行症预防控制应急预案、做好流行症疫情处置物资储蓄,并根据实际需要和形势变化适时调整,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二、流行症监测与信息报告管理

  (六)流行症报告首诊负责。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流行症疫情信息监测报告管理制度,执行首诊负责,首先接诊流行症患者、疑似患者和规定报告的病原携带者的医师或其它承担相应职责的医务人员为流行症责任报告人。

  (七)流行症报卡资料管理。医疗机构的首诊医师或其它承担相应职责的医务人员在治疗进程中发现流行症患者、疑似患者和规定报告的病原携带者后应当根据规定填写和保存流行症报告卡或通过电子病历、电子健康档案自动抽取符合交换文档标准的电子流行症报告卡。

  (八)流行症报告要求。医疗机构发现甲类和需根据甲类管理的乙类流行症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和突发原因不明流行症、新发流行症和其它流行症爆发、流行时,应当于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发现乙类流行症患者、疑似患者和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规定需要报告的乙类流行症病原携带者时,应当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发现丙类流行症患者时,应当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九)流行症报告质量管理。医疗机构负责本机构流行症信息报告的日常管理、审核检查、网络报告(数据交换)和质量控制,定期对机构内报告的流行症情况及报告质量进行研究分析汇总和通报。

  (十)流行症哨点监测。承担哨点监测任务的医疗机构,对发现符合监测流行症定义的病例,按要求收集标本进行检测或将标本送至指定的实验室检测。

  (十一)流行症预警反馈机制。医疗机构应当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布的流行症预警信息,及时传达到相关科室和医务人员。

  三、流行症流调与疫情控制

  (十二)流行症疫情流调和处置。发生需开展流调和处置的流行症疫情时,医疗机构应当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规范开展流行症相关的流行病学调查、样本收集和转运、检验检测、病原学鉴定等工作。

  (十三)机构内流行症疫情控制。医疗机构发现甲类流行症、需根据甲类流行症管理的乙类流行症和突发原因不明的流行症时,应当对流行症患者、疑似患者、病原携带者进行流行病史收集并依法采取相应的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措施,对陪同人员和其它密切接触者予以医学观察和其它必要的措施措施。

  (十四)突发原因不明流行症会商。医疗机构发现突发原因不明的流行症时应当依法及时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建立会商、研判和实验室检测联动协同机制。

  四、流行症救治防控

  (十五)流行症预检分诊。医疗机构应当规范开展预检分诊工作。

  (十六)发烧门诊管理。设置发烧门诊的医疗机构,发烧门诊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原则上应当配备固定的感染性疾病科(沾染性疾病科)专业医师和护士,非感染性疾病科(沾染性疾病科)精湛的医师和护士上岗前应当经过流行症诊治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同时应当根据要求报送相关信息。

  (十七)流行症患者救治。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流行症相关治疗方案或指南要求,在采取相应级别防护安全措施的条件上规范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十八)流行症患者转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流行症患者、疑似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转诊进程中,对流行症患者、疑似患者采取必要的隔离防护安全措施。

  (十九)心理健康服务。鼓励医疗机构专业人员参与心理援助培训和演练,对经历重大疫情后的病患、接受医学观察的人员、病亡者家属、相关职员等重点人群和社会公众进行心理疏导和心理干预服务。

  (二十)重点流行症防控。诊治结核病、病毒性肝炎、艾滋病、鼠疫、霍乱、血吸虫病等重点流行症及地方性、季节性重点流行症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治疗与防控管理体系,提供筛查检测咨询服务,对检测发现的感染者进行告知,做好感染者的接诊、转诊和相关处置工作。

  (二十一)母婴流传阻断。医疗机构应当对孕妇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等母婴流传流行症的干预服务,强化母婴阻断和新生儿筛查与随访工作。

  (二十二)流行症死因登记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流行症相关死因登记管理制度,组织做好《居民去世医学证明(推断)书》的发放、填写、报告、编码、核对、订正、查漏补报和去世个案资料收集与保存等工作。

  五、预防接种

  (二十三)疫苗预防接种。承担疫苗接种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如实记录疫苗流通、预防接种等情况,并根据规定向全国疫苗电子追溯协同平台提供追溯信息。承担辖区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的医疗机构,依法依规设置预防接种门诊,根据规定做好预防接种工作。

  (二十四)预防接种资料管理。承担疫苗接种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规定建立真实、准确、完整的疫苗购进、接收、贮存、使用等记录,并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很多于五年备查。

  (二十五)预防接种医学建议。承担疫苗接种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对因有接种禁忌而不能接种的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提出医学建议,并如实记录提出医学建议情况。

  (二十六)新生儿疫苗接种。具有助产资质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预防接种工作要求组织做好新生儿的乙肝疫苗第壹针和卡介苗等接种、建卡及数据信息报告等相关工作。

  (二十七)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医疗机构等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应当根据规定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六、流行症防控能力提升

  (二十八)流行症防治培训。医疗机构应当对全院医务人员和新上岗人员定期开展流行症防治相关知识、法律法规和临床技能培训,并组织开展流行症防治应急演练,介绍和推广流行症防治先进技术。

  (二十九)公共卫生技能培训。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医师公共卫生技能培训,鼓励公共卫生医师参加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

  (三十)机构间人员交流协作。医疗机构应当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加强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沟通交流,建立并完善人员交流及交叉培训等工作制度,开展原因不明流行症会商、流调和现场处置等工作。

  (三十一)流行症防治研究。鼓励医疗机构持续开展对重点、少见罕见流行症的条件性和应用性研究;开展流行症防治药品、诊断试剂、器械设备等研究和转化。支持医疗机构联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公共卫生领域研究工作。

  七、其它

  (三十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承担流行症防控相关职责。

  (三十三)其它流行症防控工作。医疗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完成卫生健康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交付的其它流行症防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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