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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关联担保相关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披义务等违规 - 东湖高新及时任董事长等遭上交所监管警示
浏览次数:【794】  发布日期:2023-10-25 13:44:33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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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证交所10月24日下发关于对 东湖高新 及相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经查明,2020年12月7日,公司全资子公司 湖北省 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路桥)对其联营企业湖北鸿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鸿盛)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的贷款根据其46.4%的持股比例提供不高于9.95亿元的担保。上述担保事项已分别经2020年6月15日召开的企业第九届董事会第叁次会议、2020年11月16日召开的2020年第叁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时,湖北鸿盛股东 湖北省 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工建)根据38.6%的持股比例提供担保。

  2021年12月,湖北联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联投)以划转形式完成湖北工建43.17%的股权受让。2022年7月,湖北联投将其持有湖北工建43.17%的股权注入公司间接控股股东 湖北省 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联发投),并于2022年7月12日完成工商变更。自此,湖北鸿盛成为公司关联方,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路桥对湖北鸿盛的担保被动成为关联担保。公司迟至2023年7月13日才披露公告称,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关联方收购 湖北省 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控股权后被动形成关联担保的议案》,湖北路桥为湖北鸿盛提供的担保余额为8.23亿元人民币。上述议案于2023年8月2日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综上,关联方收购湖北工建控股权而形成关联担保后,公司未及时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损害了投资人的知情权。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当时担任老总杨涛作为公司责任人和信息披露第壹责任人,当时担任董事会秘书段静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责任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及其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有关规定,上海证交所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公司及当时担任老总杨涛、当时担任董事会秘书段静予以监管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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