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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达易盛】证监会出手!重罚!
浏览次数:【905】  发布日期:2023-7-21 0:03:20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泽达易盛】 【投资者】 【证监会
 

  【导读】欺诈发行追究责任继续!罚款850万、5年市场禁入!保荐券商最新发声

  退市摘牌后,泽达易盛欺诈发行案的追究责任还在持续。

  目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披露一份行政处理决定书显示,因在相关犯罪行为中负有“其它直接责任”,当时担任泽达易盛董事刘某松、泽达易盛某子公司项目部经理雷某锋被分别处以600万元、250万元罚款,刘某松还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前期,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给泽达易盛及相关责任人的罚单已在今年4月落地。因涉及欺诈发行等许多问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泽达易盛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8600万元罚款;4名责任人员分别处以3800万元、1300万元、300万元、250万元罚款。泽达易盛已于7月7日自科创板摘牌退市。

  昨日晚间,泽达易盛保荐券商 东兴证券 公布重大诉讼进展公告称,7月19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上海金融法院泽达易盛案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同日,投服中心也公开征集投资者授权委托,申请参加泽达易盛案普通代表人诉讼,并申请转换特别代表人诉讼。

  来看详情——

  泽达易盛再添罚单

  两名责任人合计被罚850万

  在对财务作假的上市公司追究责任后,监管对涉案人员的惩处还在持续。

  目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行政处理决定书显示,泽达易盛当时担任董事、子公司苏州泽达的老总、总经理刘某松,和子公司杭州畅鸿的项目部经理雷某锋,二人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0万元、250万元的罚款。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出,泽达易盛在《招股说明书》中虚增营业收入、利润,编造重大虚假内容,通过公司或全资子公司浙江金淳、苏州泽达签订虚假合同、开展虚假业务等方式,2016年-2019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3.42亿元人民币,虚增利润1.87亿元人民币。另外,泽达易盛还存在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如实披露股权代持情况等许多问题。

  在上市后,泽达易盛披露的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中同样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其中,泽达易盛及其全资子公司浙江金淳、杭州畅鸿签订虚假合同、开展虚假业务,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1.52亿元人民币,虚增利润8246.92万元;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7104.35万元人民币,虚增利润2665.78万元。

  对于泽达易盛的相关违规行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当时担任董事刘某松、曾任职泽达易盛、当时担任杭州畅鸿项目部经理雷某锋知悉或参与涉案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所涉犯罪行为,系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因而对二人作出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雷某锋其实其实不是泽达易盛的“董监高”,而是涉及做假的子公司项目部经理。雷某锋也提出申辩称,其公司的职务决定了公司案涉做假业务其实其实不用其知悉或参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出,雷某锋虽然不是泽达易盛的董事、监事、顶级管理人员,可是在案相关笔录、虚假业务合同、验收单据、雷某锋的工作笔记等主客观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雷某锋知悉、参与犯罪行为,与案涉违法事项存在直接关联。对其申辩意见不予采用。

  除了警告、罚款外,刘某松还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刘某松作为泽达易盛董事,知悉、参与财务作假行为,违法事情严重。对刘某松主张的“不知情”、“从未参与”等申辩意见,监管未予认可。

  欺诈发行被罚8600万

  本月终止上市

  作为科创板首批欺诈发行案的当事公司,泽达易盛于今年4月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泽达易盛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8600万元罚款;4名责任人员分别处以3800万元、1300万元、300万元、250万元罚款。

  在该份行政处理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曾表示,“对于当事人刘某松、雷某锋,我会将另行依法处理”。也即,当前该案中所列出的相关当事人均已进行处罚。

  今年4月,对于科创板首批欺诈发行案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部门责任人曾表示,对于证券发行人及相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首恶”坚决严厉责罚,全方位追究责任。除行政处理、证券市场禁入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推动案件刑事追究责任相关工作。

  在退市整理期交易满15个交易日后,7月7日,泽达易盛正式被上海证交所终止上市暨摘牌。泽达易盛聘请 西南证券 担任主办券商,为其提供退市后在三板市场的股票挂牌、转让等相关服务。

   东兴证券 披露重大诉讼进展

  暂无法判断对利润的影响

  7月19日晚间, 东兴证券 接连公布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和重大诉讼进展补充公告,就近期泽达易盛案的最新情况进行通报。

  公告显示,7月19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上海金融法院泽达易盛案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原告为12名自然人投资者,被告为泽达易盛及5名责任人、 东兴证券 及2名保荐代表人、天健会计所和康达律所,案由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根据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12名原告请求判决泽达易盛赔偿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损失及佣金损失等合计82.15万元人民币,和请求除泽达易盛外的其它被告对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金融法院发布权利登记公告显示,自2020年6月2日(含)至2022年5月11日(含)期间买入、并于2022年5月11日闭市后当日仍持有泽达易盛的股票,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可以于2023年8月17日(含)之前,通过上海金融法院官方网站——投资者司法保护综合平台——代表人诉讼申请登记,加入该案诉讼。不符合前述权利登记范围的投资者,上海金融法院不予登记,但可以另行起诉。

   东兴证券 表示,目前12名原告的合计诉讼请求金额为82.15万元人民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鉴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另外,7月19日,投服中心发布《关于公开征集泽达易盛案投资者授权委托的公告》,公开征集50名以上(含50名)投资者授权委托,申请参加泽达易盛案普通代表人诉讼,并申请转换特别代表人诉讼。

  在费用方面,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如法院认定本案为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投资者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如败诉或部分败诉,人民法院将依照《诉讼费用缴付办法》的规定,视原告的经济状况和案件的审理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减交或免交诉讼费。

  此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部门责任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具有“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特征,能够一揽子解决泽达易盛案的民事赔偿问题,适格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在诉讼程序中得到保护。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此前通报,在泽达易盛案中, 东兴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北京市 康达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因涉嫌在相关执业进程中未勤勉尽责,已经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目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 东兴证券 的立案侦查结果尚未出炉。

  泽达易盛招股书显示,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 东兴证券 ,保荐代表人为胡晓莉、陶晨亮。泽达易盛发行费用合计6530.32万元(不含增值税),其中保荐、承销费用4252.5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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