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10月27日消息,《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7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5次委务会议,2023年9月11日司法部2023年第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拓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领域,包含第壹次公开发行存托凭据及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交所上市、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北京证交所上市公司转板;公司(企业)债券的发行及交易、转让;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设立等。同时,为施展律师专业优势,进一步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明确了律师事务所可以组织起草招股说明书;鼓励律师事务所在组织起草招股说明书时,对招股说明书中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进行验证,制作验证笔录。
删除立案侦查与业务受理审核挂钩的规定。《管理办法》第叁十五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被立案侦查或责令整改期间,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暂不予受理和审核该律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文件。该规定实施以来,在强化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的激励约束,提升证券法律服务品质方面施展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其对证券市场运行和律师事务所业务活动的牵连影响较大,已难以适应新的形势需要,律师行业普遍呼吁取消该条款。考量到近年来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监管机制更加完善,通过上述机制约束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的切实需求逐渐弱化,2023年2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17号)删除了挂钩机制的有关规定,本次修订《管理办法》也相应删除了这一规定。
为督促律师事务所归位尽责,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了证券法律服务监管制度。一是增加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备案管理的规定,规定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根据规定报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司法部备案。二是增加律师事务所完成核检验证的工作要求。明确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律师进行相关的核查和验证工作,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职员只能从事相关的辅助工作。三是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定期报送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基本情况。四是补充完善了行政监管措施适用的情形。
为提高证券法律服务品质,防范法律风险,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对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风险控制制度作了更加详尽的规定,包含建立健全分工合理、权责明确、相互制衡、有效监督的危险控制制度,覆盖证券法律业务涉及的立项、利益冲突审查等各个方面;要求律师事务所风险控制制度应当明确利益冲突审查、律师执业进程中所知悉的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管理、律师在执业进程中买卖证券、廉洁从业等方面的具体要求;要求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或承担风险控制职能的内部机构,或设置专门的危险控制岗位,负责证券法律业务的危险控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