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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MA】审慎开展重资本业务!券商DMA、场外个股融券业务受管控 - 带来哪些影响?
浏览次数:【589】  发布日期:2023-11-9 12:08:06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DMA
 

  最近,一则关于管控券商DMA等业务的监察管理文件截图在业内广泛流传。

  界面新闻从业内获悉,多家券商表示已经收到监管通知,要求自11月9日开始,按管理人维度每日日终量化DMA业务【名义本金规模=max(多空组合多头名本,多空组合空头名本)+非多空组合名本】不能高于11月8日日终规模,管理人下不同产品间可以做额度调整。

  上述截图内容显示,坚持集约化专业化原则,审慎开展重资本业务,督促各证券公司在资本空间打开后,应重点用于拓展做市、跟投、投行等服务资本市场的业务,场外衍生品、 融资融券 、单方向自营等业务规模应得到有效管控,尤其是个股衍生品合约规模(名义本金)不能高于《计算标准》征求建议之日各自的存量合约规模。

  一同受限制的还有场外个股融券业务,同日被限制规模。根据券商方面提供的公告,从11月9日开始,按管理人维度每日日终的场外个股融券(ETF暂不受影响,后续如有口径更新会另行通知)的名誉本金规模不能超过在11月8日日终的名誉本金规模,管理人下不同产品间可以做额度调整。

  记者了解到,DMA产品即多空收益互换,管理人通过券商自营交易台加杠杆,目前杠杆普遍在2-4倍,参与者是券商和私募。但部分私募为了博取更大规模和利益,便向合格投资者开始销售DMA产品。

  有受访人士表示,“对于监管管控DMA、场外个股融券等场外衍生品新增规模的要求其实不意外。此举的初衷在于防止资本空间打开后向重资本业务抢跑。”

  2021年《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简称“收益互换新规”)要求收益互换的挂钩标的不可以是私募基金、资管计划等,因此AB款模式收益互换被叫停,DMA模式便出现了。在DMA结构中,收益互换挂钩每一笔交易,券商充任优先级,私募以自营资金充任劣后。今年中性策略表现优异,因此部分量化私募便开始以高收益吸引投资者购买劣后产品,但其中实则隐藏着巨大的合规风险和投资者适当性风险。

  业内人士称,目前DMA产品主要实施市场中性策略。今年以来,市场小票风格起舞,叠加对冲成本较低,中性策略产品整体表现优越,DMA由于加杠杆也获得更为亮眼的 利润。

  从具体操作方式来看,业内人士透露,“大多数情境下,私募会用自有资金向券商交易柜台支付一定比例的保障金(保证金比例大多在20%-30%区间),券商交易柜台收到保证金后会支付剩余资金,从而达到加杠杆的效果。”

  上述受访者表示,首先,DMA是各家券商目前重点研究和发展的衍生品业务之一,主要是替代此前被监管喊停的AB互换业务;DMA业务本质是借用券商的系统进行多空互换,主要指的是量化基金通过券商自营交易台加杠杆的形式。在DMA中,私募向券商交易柜台支付20%的保障金,后者收到保证金后可以出80%的钱财,相当于放大四倍杠杆,这也可以理解量化策略融资的一种方式。

  “叫停这项业务的原因在于DMA业务既有多头、也有空头,不是单纯的市场明白的减少做空力量;此举或意味着DMA业务将不得新增规模,要求出台的原因基于券商资本集约化专业化要求,券商在资本空间打开后,应重点用于拓展做市、跟投、投行等服务资本市场的业务,场外衍生品、 融资融券 、单方向自营等业务规模应得到有效管控。除了DMA业务,券商场外个股融券名义本金规模同样受到约束,ETF暂不受影响。”他表示。

  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规定(2020)》中,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对券商建立了各项风控指标要求。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中,券商资本中介职能施展必不可少,而当前证券行业风控指标约束较强,杠杆率限制一定水平上制约券商施展资本市场中介职能。

  整体来看,目前行业提倡券商自身务必聚焦主责主业,树牢合规风控意识,坚持稳健经营,走资本节约型、高质量发展的新路,施展好资本市场“看门人”作用。在这一导向之下,对券商资本运用实力提出更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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