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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线交易】稳定市场预期防控内幕交易 证监会-划线-特定短线交易标准
浏览次数:【242】  发布日期:2023-7-22 11:34:43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短线交易】 【证监会】 【内幕交易
 

  7月21日,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就《关于完善特定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建议稿)》(以下简称《规定》)公开征求建议的公告。当天晚间,沪深北三大交易所及全国股转公司表示,下一步将做好相关特定短线交易自律监管规则制定工作。

  特定短线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大股东”)、董事、监事、顶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在6个月内,将本公司股票或其它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买入后又卖出,或卖出后又买入的表现。

  “作为预防内幕交易的前端控制措施,《证券法》第44条规定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挂牌公司大股东、董监高等特定主体有短线交易行为的,其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证券种类和交易方式日趋丰富,前述原则性规定难以适用于各种复杂场景,出台一项专门性规则的必要性日益凸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到。

  业内人士认为,《规定》的核心不是重申相关原则性规定,而是在于细化完善规则、明确认定标准,让其更具可执行性、可实施性,从而落实《证券法》要求、规范监管工作、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稳定市场预期,这也有助于提升交易便利性,增强A股市场吸引力,增进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助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明确范围、标准、豁免情形

  特定短线交易制度的实质在于用事前手段吓阻大股东和董监高等特定投资者内幕交易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证券法》第44条对特定短线交易制度虽然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实践中,市场各方对于特定短线交易制度的适用主体范围、涉及证券范围、收益计算标准等事项存在一些疑问。

  其实,自1993年《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引入特定短线交易制度以来,我国特定短线交易制度始终在不断完善,监管实践也在不断丰富。同时,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新业务不断涌现,资本市场对外开放进一步深化,也造成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特定短线交易制度,细化具体标准、明确具体界定的切实需求。

  在此环境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到“制定特定短线交易制度规则的条件已较为成熟”。根据法律授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真梳理总结现有监管实践,将部分成熟有效的经验做法提炼成具体标准,形成了《规定》。

  《规定》全文17条,主要有9方面内容,分别涉及规定特定短线交易制度适用主体范围;明确特定投资者持有证券计算标准;确定特定短线交易制度适用证券范围;明确特定短线交易制度不跨品种计算;界定特定短线交易买卖行为;规定特定短线交易制度豁免情形;确定境内机构适用标准;明确外资适用标准;完善特定短线交易制度监督管理相关安排。

  这其中,豁免情形和外资适用标准的明确受到了市场的关键关注。具体来看,《规定》明确的特定短线交易制度豁免情形合计11种,包含对优先股转股、可交债换股、可转 债转股 、ETF申购赎回、证券转融通、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行为、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新三板挂牌公司定向增发、 股权激励 行权相关行为、证券公司购入包销后剩余股票、做市商交易等情形予以豁免适用特定短线交易制度。

  “对可交债换股、可转 债转股 、ETF申购赎回、国有股份无偿划转等因业务本身特性引发的短时间股份增减,如果机械定性为特定短线交易,没收其收益,一定影响业务开展,增加市场成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到。

  对于外资适用标准的明确,则早就受到市场期待。去年10月,市场就曾传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进一步提高外资投资A股的便利性,正研究制定外资适用特定短线交易制度的两项政策,即允许符合基本条件的境外公募基金参照境内公募基金按产品计算持有证券数量,豁免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适用特定短线交易制度。

  如今《规定》出炉,其中就外资适用标准提出,原则上要求外资机构按管理人计算持有证券数量。同时,根据“内外一致”原则,参照境内公募基金监管标准,规定境外公募基金可申请按产品计算持有证券数量。另外,豁免了沪深港通机制下香港中央结算公司适用特定短线交易制度。这也意味着此前市场预期落地。

  上海证交所相关责任人表示,《规定》明确境内外特定投资者适用短线交易制度的标准,明晰豁免适用短线交易的情形,有助于提升交易便利性,进一步增强A股市场吸引力,助力资本市场对外开放。

  三大交易所将研究制定自律监管规则

  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已30余年,1993年特定短线交易制度引入以来,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此次《规则》对于适用标准、豁免情形等方面的明确,不仅是依据《证券法》授权,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答复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例,聚焦监管实践中存在的标准不清不细、缺少豁免安排等重点难点问题,补齐制度短板,也是梳理总结公司监管、机构监管、稽查处罚、交易场所自律管理等各业务条线成熟有效的实践做法,总结形成制度规范。

  浙江大学国际联合商学院 数字经济 与金融创新研究中心联席主任、研究员盘和林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规定》核心在于将原则性规定与监管实践中成熟有效的经验做法结合提炼形成具体规则,并落实到执行层面进一步细化,明确认定标准,让其更有可执行性、可实施性。例如,《规定》对于规定特定短线交易制度豁免情形的明确正是对原有豁免规则的细化。”

  除了提升制度的可执行性、可实施性,有助于规范特定投资者短线交易监管外,标准、规则的明晰也有助于稳定投资者预期,便利交易,从而助力市场高质量发展。华鑫证券研究发展部首席策略研究员严凯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提到,(《规则》有助于)增强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提高投资者信心,从而增进市场的健康发展;增强市场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为投资者提供更加稳健的投资环境。

  随着《规定》公开征求建议,7月21日晚间,沪深北三大交易所发布公告称,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扎实做好特定短线交易相关配套规则的研究制定工作。

  其中,上海证交所提到,一直以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上海证交所在特定短线交易监管中始终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兼顾公平和效率。“下一步,上海证交所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扎实做好特定短线交易相关配套规则的研究制定工作,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对于豁免适用特定短线交易的情形依法豁免,便利市场各方合规参与A股市场,对于违规情形依规监管,有效施展特定短线交易制度增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功能。”

  深交所提到,《规定》征求建议期间,深交所将以开展座谈会、调研等方式收集市场需求和意见,待《规定》正式发布施行后,将根据《规定》要求,积极引导投资者依规买卖证券,切实保护市场交易秩序。下一步,深交所将完善制度体系,“做好落实衔接上位特定短线交易政策相关自律监管规则的研究制定工作,明确市场预期,增强市场活力,更好适应市场发展需要;严格自律管理,充分施展交易所一线监督及自律管理职责,对交易行为实施系统监控,督促上市公司及时披露特定短线交易情况,及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助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北交所也提到,“下一步,北交所将切实落实好《规定》的要求,研究制定特定短线交易自律监管规则,做好市场培训工作,进一步规范北交所市场特定短线交易行为监管,保护市场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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