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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权】深化海域物权制度建设 - 首个国家层面海域立体分层设权规范性文件发布
浏览次数:【274】  发布日期:2023-11-20 17:46:37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海域使用权】 【海域使用金】 【规范性文件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李莎北京报道 “随着海洋开发利用的深度和广度不断拓展,近海传统和新兴海洋产业用海需求持续增大,海域空间资源的稀缺性日益凸显,海域空间的立体开发和综合利用的现实需求迫切。”

  11月20日,自然资源部举行11月份例行新闻发布会。在发布会上,自然资源部海域海岛管理司司长高忠文如是说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海域空间范围包含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高忠文表示,现行的海域管理制度体系主要基于海域“平面”管理,同一海域空间范围内仅设置一个海域使用权,海域空间资源的立体性和多功能性未得到有效施展,部分区域的空间资源浪费较为严重。为充分施展海域资源效益,缓解行业用海矛盾,逐渐完善海域资产产权制度,有必要尽快探索开展海域立体分层设权。

  此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均明确提出“探索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要求。

  目前,沿海已经有很多地方开展了一点工作,对养殖、跨海桥梁、温排水、海底电缆管道等与其它用海活动互不排斥或影响有限的用海,进行了立体分层设权的实践;河北、浙江、广西、海南、辽宁等省份已先后制定出台了海域立体分层设权的政策文件,奠基了一定的工作基础。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然资源部在专题调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的条件上,制定出台了《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推进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通知》”),并于11月20日正式发布。这是国家层面第壹份规范和指导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工作的政策文件。

  《通知》对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工作中涉及的国土空间规划、海域使用论证、用海审批、不动产登记、海域使用金征收等方面予以指导和规范。

  一是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对峙体分层设权用海的引导和约束。《通知》要求各地编制海岸带空间专项规划,应统筹考虑海洋资源环境承载力和用海实际需求,遵循上级和同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对海域立体开发提出具体的指导和管理要求,海洋功能分区要明确海域的主导功能、兼容功能和可兼容的用海活动。

  二是加强立体分层设权项目用海海域使用论证。《通知》明确要重点论证海域立体开发利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不同用海活动之间的兼容性、用海空间范围及用海期限的合理性、不同用海主体及周围利益相关者协调可行性。

  三是规范立体分层设权项目用海审批和不动产登记。在用海审批方面,《通知》强调在已设定海域使用权的海域进行立体分层设权,应与原海域使用权人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后按程序办理用海手续。在未设定海域使用权的海域,经审查具备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可行性的,可根据立体分层设权的管理要求进行审批或出让,明确海域空间范围信息。

  在不动产登记方面,《通知》明确申请人在办理海域立体分层设权不动产登记时,应提交的具体材料。在已确权登记的海域进行立体分层设权的,应当先办理原海域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再办理新设海域使用权的第壹次登记。《通知》同时明确各地可根据实际,优化审批和登记程序及要求。

  四是规范立体分层设权项目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立体分层设权的项目用海,根据“一物一权、一证一缴”的形式征收海域使用金,同一海域立体分层设权的每一个项目,均视为独立的征收对象,依据其用海方式,分别按规定征收海域使用金,不得违规减免海域使用金。为充分调动已确权项目立体分层设权的积极性,《通知》明确指出《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财综〔2018〕15号)施行前已设立的海域使用权因立体分层设权需完善空间范围信息的,不属于用海方案调整,仍执行原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高忠文表示,《通知》的印发,是深化海域物权制度建设的一次有益探索,将推动海域管理模式从“平面”向“立体”、从“二维”向“三维”的转变,对于增进海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有效保护、推动 海洋经济 高质量发展、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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