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表现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未成年人的健康权,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此,我老实地向广大消费者表示深深的歉意!……”11月23日, 重庆市 第贰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 重庆市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重庆市 检察院第贰分院诉万州某美甲店、某文身店的姚某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案。
此案系全国首例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起诉文身经营者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案。
庭审现场
经审理查明,两名被告从2018年3月以来,在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和 医疗美容 许可证的情景下,明知服务对象为未成年人,在未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景下,先后向不特定的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服务对象绝大多数为在校学生,人数多达50余人。
庭审中,双方围绕二被告的表现是否侵犯了不特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了举证质证。
通过 重庆市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举示的案涉未成年人文身图片、转账凭据、询问笔录和文身经营场所相片等,反映出美甲店、姚某等没有取得相关执照,经营场所环境恶劣。
在未成年人要求文身时,他们也未依法核对未成年人年龄,未告知未成年人爸妈等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未告知其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等。未成年人文身后,与好友、同学之间互相介绍,进一步增加了未成年人受害者的数量,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在调解中
庭审中,姚某等当庭宣读道歉信,并与 重庆市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重庆市 检察院第贰分院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美甲店、姚某立即停止向未成年提供文身服务,并就其向不特定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在《中国消费者》杂志上公开赔礼道歉。
解协议在30日公示期届满后,若无第叁方提出异议,即生效。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明确规定了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文身,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
本案中,未成年人作为消费者,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双重保护。文身服务提供者向不特定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侵害了不特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有权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作为原告起诉文身经营者,昭示了未成年人不应成为文身的消费者或服务对象,是“最有益于未成年人原则”的生动体现,也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加周延、更加有力的保护方式。
上游新闻记者徐勤通讯员向存丹市二中法院供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