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披露的罚单显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阳光财险)因教练车车险业务未根据规定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信用保险业务未根据规定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业务及管理费列支与实际用途不一样、理赔操作不符合准备金基础数据有关规定等非法行为,被罚款130万元。
这时,阳光财险 广东省 分公司、阳光财险 山东省 分公司、阳光财险梅州中心支公司、阳光财险韶关中心支公司、阳光财险德州中心支公司、阳光财险日照中心支公司等6家分支机构分别被罚款50万元。
在落实“双罚制”方面,当时担任阳光财险总裁助理兼信用保证保险事业部总经理靳守林、当时担任阳光财险车险部总经理助理沈骑龙均被警告并分别罚款10万元人民币,当时担任阳光财险理赔服务部总经理助理肖广森被警告并罚款8万元。
就分支机构高管来看,当时担任阳光财险 广东省 分公司总经理李钦、当时担任阳光财险 山东省 分公司总经理段卫平、当时担任阳光财险梅州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张新平、当时担任阳光财险韶关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庞强旭、当时担任阳光财险德州中心支公司总经理王伟、当时担任阳光财险日照中心支公司总经理王锋等6人均被警告并分别罚款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