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A上市公司公告称,11月29日收到浙江证监局对公司和董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同日因公司涉嫌信披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笔者认为,对互动平台蹭热点行为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可有效遏制蹭热点行为。
虽然公告未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该公司立案事由,但市场人士认为大概率是因为董秘在互动平台的回应信息。由此看来,上市公司在互动平台蹭热点,不排除也将招来证券法等法律责罚。
不知不觉间,沪深证交所的互动平台被上市公司挖掘出蹭热点的功能,主要是因为蹭热点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还比较模糊。互动平台作为上市公司法定信息披露的有益补充,是上市公司自愿性、交互式信息发布和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综合性网络平台。说白了,通常认为,互动平台其实不是法定的信息披露平台,而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的约束对象,主要是通过法定信披渠道披露的信息。
好比,证券法规定,信披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也有类似规定,同时明确,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含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上市公司在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并未明确并入其中。
当然,对于互动平台发布信息,沪深证交所在相关通知中有所规定,好比深交所明确,对于触及到信息披露标准的,应当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后,方可通过“互动易”进行回复;对于未触及到信息披露标准的,可通过“互动易”回答投资者提问,等。但其中披露标准的划分其实不十分明确,况且对于互动平台的蹭热点行为,也非证交所自律制度所能有效规范和打击。
此前上市公司在互动平台蹭热点行为,较少有根据虚假陈述予以行政处理案例,由此个别上市公司也逐渐胆大起来,把互动平台作为法外之地,蹭热点虽然可能招来证交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罚,和证监部门的行政监管措施,但若不涉及行政处理,也就没有罚款,且此前股民索赔也往往需要提交证监部门的行政处理等证据,等于蹭热点也或无民事索赔之忧。
前不久,江苏证监局对某公司在互动平台蹭光刻机热点行为,定性为虚假陈述行为,对上市公司及董秘予以行政罚款。而此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A公司的立案侦查,是在地方证监局做出行政监管措施基础之上,因此也不排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最终予以行政处理。
这些事例或说明,监管职能部门对上市公司在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也已并入信披义务人“披露的信息”范畴,依法进行监管。上市公司在互动平台发布虚假、误导性信息,与在法定信息披露渠道披露虚假、误导信息一样,同样受到证券法等约束,同样将由此造成法律的责罚、包含投资人的巨额民事索赔,如此警示效应极为巨大。
上市公司在互动平台发布虚假、误导性信息蹭热点,严重影响投资人的价值判断,干扰了市场正常运行秩序,对此理应与法定信息披露渠道发布的信息一样,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监管职能部门通过严肃追究责任,可引导上市公司规范在互动平台的信息发布行为,放弃法外之地的幻想,上市公司和投资者也将意识到,只有扎扎实实的正当经营,才是提升公司市值的合法有效手段,蹭热点行为终将遭到反噬、绝非正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