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不是法外之地,辱骂他人构成名誉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最近, 重庆市 开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名誉权纠纷,判决在微信群里辱骂物业服务人员的业主进行公开道歉。
小芳在开州一家物业公司上班,是小秋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人员。
今年7月4日,小秋因门市租金与他人发生纠纷,小芳到现场处理并摄像。小秋认为小芳摄像未经其同意,侵犯了他的肖像权,便在小区业主群里以“肥狗”“又肥又丑”“死肥猪婆娘”等词汇对小芳进行辱骂,并煽动群里其它业主一起辱骂小芳。
小芳认为,小秋的表现侵犯了其名誉权,依法向开州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秋与小芳发生纠纷,应通过合法的渠道予以解决,即便小芳侵犯小秋肖像权在先的情景属于事实,小秋也木有侵犯他人名誉的权利;小秋在业主群指名道姓,以“舔狗”“又肥又丑”“死肥猪婆娘”“肥狗”“走狗”等文字描述小芳,以上文字明显带有贬低他人人格,人身侮辱属性;小秋不仅将上述不妥言论发至微信业主群,还存在煽动群成员敌视情绪的表现,其主观过错明显,小秋的表现造成该微信群内的成员对小芳发生负面印象并发表恶俗言论,据此可认定小芳的名誉权遭受损害。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小秋在其小区的公告栏上向小芳进行书面道歉。